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关于对挪用***回个人使用题目的探析(2)

2015-05-24 01:47
导读:但否定者以为,在挪用***罪的构成要件中对私有按个人定性,实际上蕴涵了对私有企业的刑法地位作为个人的认定,这与市场主体立法不协调。更有人尖锐


  但否定者以为,在挪用***罪的构成要件中对私有按个人定性,实际上蕴涵了对私有企业的刑法地位作为个人的认定,这与市场主体立法不协调。更有人尖锐的指出,将挪用***给私有企业、私有公司视为“回个人使用”,致使私有公司,私有企业的刑法定位与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不相一致。同样是私有企业,难道为了使司法机关能够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就将其列进单位的范围;而为了追究挪用***人的刑事责任,又将其视为个人。这样区别对待严重损害了的严厉性和同一性。不仅如此,将私有企业视为个人,还破坏了刑法与民法有关规定的一致性。因此,***给私有企业、私有公司使用,不应以为是回个人使用,而应该以为是回单位使用。

  笔者以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私有企业的不同类型及结构而分别对待。

  从我国情况来看,私有企业、公司分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前两种类型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后两种则是非法人型企业。将***给法人型公司、企业,是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回个人使用”的。但将***给非法人型的私营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回个人使用”。由于非法人型私营企业,其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融为一体,人人格就是企业的人格,从民事责任的回责来看也是由开办者个人承担无穷责任的,符合挪用***“回个人使用”的实质。而且这样将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刑法中的单位之外,也与最高法院确定的有关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一致。2001年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回个人使用有关的解释》,修正了1998年的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回个人使用。”换句话说,也就意味着将***给具有法人资格的私有公司、企业使用的,不属于挪用***“回个人使用”。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不过,有时公司、企业固然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可以根据特定的事由各案否定公司、企业的法人资格。如个人为了规避法律,实施犯罪而设立公司、企业。尽管这些公司、企业都经过了正当的登记,但是其活动宗旨违反了法律法规,对此,不应承认其法人资格。对此,可参照国外有关司法实践,美国首创公司人格否认的经典判例指出:“如公司的法人特征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应当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其刑事责任表现为对自然人的处罚,而不是对法人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法律有关题目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相应的,挪用***给这些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回个人使用,应构成挪用***罪。
上一篇:习法者的类型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