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关于对挪用***回个人使用题目的探析

2015-05-24 01:4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关于对挪用***回个人使用题目的探析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挪用***罪是贪污贿赂犯
挪用***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一种常见类型,根据我国刑法384条之规定:“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回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由此我们可将挪用***罪分为三种类型,即非法活动型挪用***罪、营利型挪用***罪和未还型挪用***罪。对于挪用***给个人使用是否是构成挪用***罪的客观要件,挪用***给单位使用是否能构成挪用***罪;以及***给私有公司,私营使用的性质,学术及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有不同的看法,下面就这两个争议比较大的做一些粗浅的:

  一、挪用***“回个人使用”的理解

  对于“回个人使用”是否为挪用***罪的必备要件,及立法上一般持肯定态度,其理由在于挪用***要惩罚的是将***挪做私用的行为,而非将***挪做公用的行为。使用人属公还是属私,对于挪用***罪的定罪起着关键作用。这体现了我国主义公有制的制度,体现了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另外,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犯罪构成是建立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础之上,挪用***的往向与用途是出于个人私利回个人使用,还是出于单位需要而回单位使用,反映了违法程度的不同,将挪用***的往向和用途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符合犯罪构成理论,而且有利于区分不同情况,防止扩大打击面。

  但是,在学术及实务界,对此质疑的观点也很多。有学者以为,被挪用***的往向和用途不同,仅仅反映了行为人的动机不同,而犯罪动机如何,不是能犯罪是否构成的必备要件。还有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以为,从司法实践和立法来看,“回个人使用”作为挪用***罪的客观要件已经没有必要。从一开始设立此规定,就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和困惑,关于“回个人使用”如何界定的立法、司法解释很多,“***使用者”的范围先扩大后缩小再扩大,目前最新的解释是2002年全国人大对刑法384条第一款的解释,从该解释来看,“***使用者”分两类,一是人(包括本人、本人的亲友、其他自然人),二是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私有企业和私有公司)。这个规定涵盖了所有的“***使用者”,即是说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本单位除外)使用挪用的***都属于“回个人使用”。既然这样,再专门规定“回个人使用”作为该罪成立的客观要件,实在没有必要。甚至还有一种观点以为,“回个人使用”不属于挪用***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但属于挪用***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也即是说,对于挪用***罪而言,其构成并不以***被实际使用为必要,一旦行为人出于“回个人使用”之目的挪用了***,就应构成挪用***罪。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笔者以为,从现行刑法来看,“回个人使用”还是构成挪用***罪的要件,但从今后立法完善角度来看是不需要的,是应该取消的。这一规定源于计划经济个人与单位对立的二元结构思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单位没有自身利益,单位的财产都回于国家,将此单位的财产移给彼单位使用,还是作为公用,不能说是侵害了***的使用权。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特别是法人单位都有自身的利益和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擅自挪用***到其他单位,必然损害本单位的利益,也就具备了挪用型犯罪实质的危害性。因此,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必要在立法上删除“回个人使用”的要件,规定只要是挪用***,都应构成犯罪。

  二、***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性质

  对于***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性质,是否一律认定为“回个人使用”,也存在有相对立的两种观点:

  肯定者以为,无论何种形式的私有企业,都是私人所有,私有企业的一切行为和活动都是由个人决定和支配,其代表的是个人利益,符合自然人的特征。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私有公司、私有企业的财产都属于投资者个人所用,企业的决策经营权也在于投资者个人,挪用***给这类单位使用就即是给投资者个人使用,故此类行为应认定为挪用***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支持了这一观点,该解释规定“挪用***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回个人使用”。最高人民***有关批复也指出“挪用***回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罪”。
上一篇:习法者的类型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