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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所办大案”模式铸造基层科学监管能力(2)

2015-05-30 01:42
导读:工商所办案具有四大上风:一是职员上风,“大所小局”的设置导致这一上风的凸显;二是地域上风,工商所处于第一线,便于发现案源,迅速出击;三是

工商所办案具有四大上风:一是职员上风,“大所小局”的设置导致这一上风的凸显;二是地域上风,工商所处于第一线,便于发现案源,迅速出击;三是上风,工商所点多面广,不但有利消除行政执法上的盲点盲区,而且可以及时把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在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同时,对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执法为民的使命,树立工商形象有也有特别的意义。四是工作性质上的上风,上级局层层布置的各类专项检查,“经济户口”制度的完善规范化,市场巡查制度的日常化,使工商所的执法职员得到了有效的锻炼,成为业务尖兵和多面手,又熟悉解辖区各类经营主体的具体情况,能保持高度的案件敏感性。而各地推行的信息化建设,使办案的立、办、审、定等各个环节加快,流程更顺畅,从而使工商所的执法本钱降低,执法效率进步。如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的工商所,“行政处罚全都实现信息化后,办案本钱比改革前减少27%,但是2004年工商所办案件数占系统办案总数的73%。”③
“小所办大案”的模式是适应依法行政的大形势,加强市场监管,实现行政执法职能到位的公道选择,效果是明显的,工商所成为行政执法办案的主力军,促使各地工商部分愈来愈重视利用这种有效的模式,不断进步工商所的执法能力建设水平。如山西省工商局尝试把商标侵权案交由基层工商所查办,使“工商所实现了从收费所向监管市场主力军这一战略转移之后,再实现从办理一般案件向办理专业性、复杂性案件的‘第二次战略转移’,提升工商所的办案水平和档次”,“结果全省工商系统83%商标侵权案是由工商所查办的”④。全面实施“小所办大案”的模式和工商所执法办案范围的扩展,执法办案水平的进步会有效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工商行政执法,有利于对大市场的监管。 中国大学排名
工商所成为办案的主力军,执法效率进步了,执法本钱必定会降低,于是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反之经营者的违法本钱增加,相应的遵法效益加大,从而使整个市场的遵法诚信经营行为成为一种有利选择,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得到维护,又促进了正当竞争,这是“用最小行政治理本钱获取最大行政效益”原理的科学体现,也是“小所办大案”模式的效能公式。
实践中“小所办大案”模式的操纵性
“小所办大案”模式产生的时间不长,我们要慢慢摸索其中的,逐渐完善其运作方式,对出现的要及时解决,做到“扬长避短,有备无患”。加强基层的软硬件综合建设,保障必备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本钱投进,这是物质基础;此外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敢于积极行政,创新突破,实践操纵中须留意以下几点:
1、 “小所办大案”,素质要先行。“职员素质”是执法办案的关键所在,我们必须建立素质培训经常化制度,打造型工商所。
2、 树立“敢办大案,会办大案,办成大案”的信念。既要对自身的执法能力有自信心,又要谨慎冷静应对各种情况,仔细钻研法条,讲究办案技巧,把办案的流程做得滴水不漏;既要冲破常识的束缚,大胆定性定位,又留意在办案切中肯挈地运用法理和引用法条,以减少失误,保证在可能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对法规的广泛涉猎和钻研深究要结合起来,并留意在执法办案实践中灵活。如《工商行政治理所条例》规定可以所名义处罚的只有三种情况:“(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留意不能在查办案件中犯“名不正”的错误,形成“越权办案”;实在对上述三种情况外的案件,工商所虽不能以自己名义立案,但根据《工商行政治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时工商所可以作为以县(区)局名义处罚的案件的承办单位往查办案件。又如对公用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工商机关实施。普通人以为这些案件是上级局的事,县级局也只是按照《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总局20号令)可以是被委托的调查单位,根本与工商所没有关系。但根据仔细对法条的演绎推理可知,上述规定,只是排除了工商所作为此类案件的主办机构的可能性,但没有否定工商所执法职员参与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力。工商所作为县(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县(区)工商局得到有管辖权的部分的委托后,同样可以指派所的执法职员进行调查,这是有充分的法理支持和法规依据的。依此类推,其他大案要案的查办,工商所也是可以依法参与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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