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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权益的缺损与法律保障(4)

2015-06-15 01:06
导读:三、 法治视野下的人权保障机制——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法律路径 农民工权益缺损是一个社会题目,但回根结底是一个法律题目,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

三、 法治视野下的人权保障机制——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法律路径
农民工权益缺损是一个社会题目,但回根结底是一个法律题目,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驾驭社会运行中的不***之音。因此,必须构建一种公正的***秩序——法治视野下的人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强势关怀,这才是清源之术、治本之道。
(一) 制度公正:一种法律底线
制度公正对于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是根本性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以为,社会公正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5] 一是同等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假如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同等的话,这种不同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罗尔斯对社会和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者开出的处方是采用特殊的积极差别待遇,一方面保证国家权力的对外开放,另一方面又能够使弱势者获得最大利益,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实质上的社会公正。
农民工是不公正的制度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实了不公正已经存在。那么,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国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利益。(1)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件的防范措施。农民工辛劳劳动的工资假如不能及时、足额的拿到,不但生存成为题目,而且会加剧其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2)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秩序一体化。农民工权益缺损的基础性原因是其依存的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农民工生存与发展期看的落差。故此,加快农村经济建设进程,改变农村经济落后的局面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公道格式,实现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与重建,终极实现城乡秩序的一体化,达到一种制度上的***。城乡秩序一体化是指城市秩序与乡土秩序通过融合能够相互包容,改革两种秩序上因制度造成的人为对立;通过重建使两种秩序相互渗透,组建一种新型秩序,从而达到一元化状态。只有打破城乡二元格式,才能改变中国传统的户籍治理制度,使社会资源同等而有序的分配,实现农民工权利的公平分配。只有构建公正的制度,才能彻底消除农民工受歧视的社会现实,这也是改变农民工命运的法律底线。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人权尊重:一种道德底线
法律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普适性要求法律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利益,这才是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法律有义务要求社会公众往尊重农民工,这是社会的道德底线,同时也是法律的道德底线。尊重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假如人与人之间连最少的尊重都不能获得的话,那么,不被尊重的一方即是被否认了做人的尊严,这是社会不答应的,更是法律不答应的。
农民工在城市受歧视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主要回因于法律的漠视和脆弱,漠视表现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视而不见”;脆弱表现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无能为力”。农民工所言:物质上的贫困倒在其次,精神上的受歧视却让人难以忍受,不尊重的社会现实往往使其难以长期安心地在城市工作。与此同时,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紧张、对立状态往往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法律应该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从法律功利主义的角度讲,尊重农民工并保障其正当权益,既可以使农民工长期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又能够使社会秩序得到***发展,进而减轻社会的负担,降低法律的本钱。
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逆转的潮流,社会应该顺应而不应阻止。我们必须承认,“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将是我国城市中共同生活的、长期共存的两大社会群体,只有增强他们之间的了解、理解与沟通,消除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与歧视,才能避免社会冲突的发生,从而保证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6] 既然农民工得不到尊重影响了其权益的维护以及社会的安定秩序,那么,法律就应当担当此重任,调整农民工得不到尊重的社会关系,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为予以惩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使农民工得到法律的尊重。比如,成立正式的农民工维权组织,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改革教育法规、促进教育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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