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权益的缺损与法律保障(5)
2015-06-15 01:06
导读:(三)权利意识:一种生存底线 农民工由于天生的软弱性,加之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往往相安无事,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得罪人,这是乡土社会
(三)权利意识:一种生存底线
农民工由于天生的软弱性,加之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往往相安无事,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得罪人,这是乡土社会中的熟人情结。在一定程度上,忍让意识维护着社会关系的稳定,但长期下往,却潜伏着更大的危机,这种危机是以生存作为底线。在乡土社会中,由于血缘、地缘上的特殊关系,农民权利即使受到一点损害,一般会有乡村干部或德高看重的人出面调节,维持乡土秩序整体上的一种平和。农民这种传统的权利意识在农村尚可以生存下往,但把它移植到城市社会中就会碰钉子,由于城市社会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发展的,市场经济不会同情和帮助弱势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社会是以利益的互动为基础,利益的互动又是以强烈的权利意识为准则,它要求市民要有法律观念。农民工从乡土社会来到城市社会,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观念,因而其权利意识自然大大下降。但是这种下降还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农民工背井离乡为的是更好地养家生活,但在城市的歧视中“忍辱负重”继续工作,由于他们怕失往来之不易的工作。这样,一方面降低了他们对待遇的期看值,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雇主们的剥削心理,双重因素使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不断跌向生存的底线。
农民工权利意识的缺乏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原因,法律保障的虚置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罗尔斯以为,“假如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信赖。”[7] 农民工权益缺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剥夺了其维权意识。
四、结语
农民工作为社会活动中的边沿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题目,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就不能不考虑农民工权益缺损题目。国家在培育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工人力资源、进步农民工社会地位以及其生存能力的同时,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护,才是我们社会对其人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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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朱镕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证国家长治久安》,载《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心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 蒋韦华薇:《 断指之痛》,[北京]中国青年报2005年4月27日。
[3] 曾湘泉:《价值理念、收进分配差距与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载[北京]社会保障制度2002年第1期。.
[4] 何勤华:《西方法学家列传》,[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5] [美]约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