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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及其矫正(4)

2015-06-18 01:09
导读:(三)在具体法律中,突出基本原则的补充作用。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产生也与我们对各类立法中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忽视有着很大关系

(三)在具体法律中,突出基本原则的补充作用。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产生也与我们对各类立法中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忽视有着很大关系。基本原则是法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任何部分法律体系中,都存在着围绕一定社会关系而抽象出来的法律原则。”[9] 这些法律原则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而“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同一性和稳定性。”[10] 一般而言,法律作为一种比较定型的规范,是不可能将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情形规定得面面俱到、无一遗漏的。所以,实践中,有权机关在裁处具体题目时,经常会陷进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之中。在我国,这已成为法律频繁变动并进而产生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一个重要原因。实在,假如我们对各类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予以充分重视和有效利用的话,完全可以避免掉很多这样的尴尬,更可以有效避免对法律的很多不必要的修改。由于,从法理上来说,基本法律原则作为“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对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足起着本能的弥补作用,它们是法律的内容之一,可以直接成为有权机关处理有关题目时的法律依据。而恰恰由于我们忽视了基本原则的这种弥补作用,对这些原则未能予以充分有效的利用,才导致了实践中在处理某些题目时找不到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的大量发生,而这类情况的不断增多又使得修改相应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终极导致法律的频繁变动和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产生(事实上,很多时候我们并不是真得找不到直接法律依据,只不过,传统执法和司法格式下所形成的不当思维使我们没有将基本法律原则也作为法律的内容之一来加以审阅,从而导致这些原则逐渐被“冰冻”而终极成为纯粹纸面化的规范。)。当前,在我国现行各部分法律中,都有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原则,如民法中的老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刑法中的罪罚一致原则,环境法中的预防为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维***律的稳定性与同一性,预防和矫治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这些原则,今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都应当予以充分有效地重视和利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进步立法的质量
法律始终是对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其作用主要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一般是对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但另一方面,法律也是对人们未来活动的一种预见性指导。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顺利进行,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社会关系急剧变动,各种新的矛盾不断涌现。总结性立法由于具有滞后性这一先天缺陷,必然会导致法律为了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而进行频繁的废弃或修改,从而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并进而对其应有权威造成一定损抑。就目前来看,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在我国当代各类立法中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立法大都是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总结性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这就使得上述立法质量不高,缺乏足够的预见性和适应性,以致立法者不得不通过牺牲法律稳定性的方式来玉成其适应性。因此,在矫正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方面,治本之道应当是进步立法的质量,增强其科学性和预见性,使其保持长久的生命力,以减少今后对其修改的可能性。为此,笔者以为,除应当加强相应立法理论的研究之外,应在我国大力提倡以专家立法为主的新型立法模式。当前,我国立法的质量普遍较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成熟和科学的立法理论作指导。所以,加强相关立法理论的研究便显得极为必要。此外,我国现行的立法模式也是制约立法质量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我国现行的立法模式是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这种立法模式尽管可以集思广益、有利于充分体现和发扬社会主义***,但由于人大代表的层次参差不齐,很多人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学识,也不懂立法的实质性要求,导致立法的生命力不强,缺乏本应有的权威。而假如采用以专家立法为主的立法模式,由于尽大多数专家都是相关领域的权威人士,深谙本行业的具体内情,且普遍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了解国内外相关的立法例,故而能够较好地保证立法的质量,防止法律产生变动性权威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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