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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能否成为贸易受贿的犯罪主体(3)

2015-08-02 01:38
导读:有一种观点以为,医院对于药品的治理要经过购进、储存、销售几个环节。因此,医生为病人开处方也是对药品的治理,处方权是治理权的延伸。假如按照

  有一种观点以为,医院对于药品的治理要经过购进、储存、销售几个环节。因此,医生为病人开处方也是对药品的治理,处方权是治理权的延伸。假如按照这种逻辑推理,国有药店售货员行使的也是治理权,难道其也具备了国家工作职员的身份?实在,我们在理解公务概念时,不能将治理权无穷延伸,否则,在国有单位中,任何职员都将可能成为国家工作职员。假如公务活动过于宽泛的话,刑法中也就根本没有必要专门规定国家工作职员这一特定概念。实际上,处方权只是一种技术权力或者说是职业资格,它并不包含公权力的内容。处方权是通过技术劳动、技术工作来实现的,与国家法律赋予的那种公共权力是不一样的。处方行为只不过是正常诊疗活动的一个环节,假如缺乏这一环节,治疗行为就不完整,这无所谓是对药品的治理,也不能以为是“受委托从事公务”。所以,国有医疗机构的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应以受贿罪论处,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国有医疗机构中无任何行政职务的执业医师由于其所从事的并非公务,因而不属于国家工作职员的范畴,可以将他们排除在受贿罪的主体之外;其次,国有医疗机构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很显然,公司、企业职员受贿罪中的“公司、企业或者他单位”都无法包容国有事业单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他们也不是公司、企业职员受贿罪的主体;最后,普通的国有医疗机构医生利用手中的处方权,借为患者开方拿药之机,替药品倾销职员倾销药品,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也不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根据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判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廖万里.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是否构成犯罪——兼论中国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完善[N].法制日报,2004-07-22.
  [2] 李静睿,陈枫.处方回扣:能否定性受贿罪[N].联合日报,2006-08-30.
  [3] 仇永贵.医务职员收受回扣的刑事责任探讨[J].当代医学,2004,(6).
  [4] 孔繁军.医生开方回扣的罪与非[N].法制日报,20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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