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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建设

2015-08-02 01:39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建设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代表着法律,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法官这一独特的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代表着法律,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法官这一独特的社会角色决定了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更要有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之配适,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保障法官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发挥到最高程度,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抑制其职业技术中的非道义成分,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旨在确保法官在完备的制度下执行职务,维护社会公平,使法官获得民众的信任,构建***社会。一、国内外法官的地位代写论文国外法官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西方国家以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他们对法官实行的是社会精英化,人们普遍对法官表示出最大的尊敬,甚至给予他们非常尊贵的称谓,法官也不负众看,他们不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廉政状况也非常令人满足。德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有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以来只有40名法官犯案。在日本,上世纪初,日本立法和行政部分都曾发生过很多受贿丑闻,但法官渎职的记录一件也没有。因此纵观法治发达国家,尽管行政官员也***严重,但法官一般都能保持清廉。法官的清廉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公信力。使法官职业往往成为法律生涯的顶峰。人们总相信法官的判定如同神授的气力,法官是上帝行使世俗法的使者,法官应该效法上帝,因他们就坐在上帝的审判席上。中国传统的司法是行政合一,行政官同时是司法官,行政首长兼具司法裁判权,所以在传统上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这一特定职业。现今的中国司法仍然呈行政化治理。法官对其从事职业的自觉意识,也缺乏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普遍认同。法官不以为自己在从事一项神圣的职业,既无独立超然的地位且收进也不高。也就是说,制度设计本身就否定了司法的社会权威。这种先天权威不足之下运行的司法实践,假如再加上法官自律不足,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必然导致一些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与自己有某种利益关系或情感关系的人予以左袒,甚至***大时将手中的司法权力变成背叛正义的手段。近年被曝光的法官***“窝案”层出不穷,社会上还出现因法院判决后执行不到位而公然拍卖判决书的“怪事”。据统计,1998-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职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1998年为2512人,1999年为1450人,2000年为1338人,2001年为1080人,2002年1至7月有378人,5年中,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6700余人,故社会上普遍存在公众质疑司法的公信力的现象。因此,中国的司法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使中国法官不具有西方法官的神坛地位,而法官的道德的匮乏使法官的社会公信力极差,很难高贵起来。二、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制度缺失的现状长期以来,我们都将法官视为政法干部,夸大其行政性而忽视了其技术性和专业性,尽管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也作了规定,但总体来说门槛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官准进制度,尤其是对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不高,对道德修养的要求也不具体。这些原因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少法官既不是法律的专家,也不是道德的楷模。司法***可以转干当法官,军队专业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当法官,很多人都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匆匆上岗独立办案。这些法官大都缺乏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目标,在针对实际案情的时候,不同法官的处理意见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分歧,甚至完全就是靠个人好恶来办案。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权威。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题目与法官素质不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同时,法官的行为规范、治理体制等也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多少实质的区别。事实上,只有懂法的人才会信仰法律,信仰公正司法;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的人才会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件有益公众的事业往追求。目前各级法院的法官司***理水准基本处于同一位级,上级法官的道德素质并不见得比下级法官经受过更多的考验,往往是法科学生毕业后分别进进各级法院,而他们的司***理教育背景基本相同,从本科到硕士、博士都无针对性的司***理课的设置,尽管统开政治课,但究竟不能代替职业道德课程。对上下级法院在同一层面上招考法官的作法有悖于审计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上级法院的法官无论是在专业素质上还是在司***理素质上应该较低级法院的法官应更严格。专业知识的多少、学历的高低不见得与道德水准成正比,司法道德品质的形成需要经过多年的教育熏陶。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监视和处置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法官道德评价与赏罚机制,不能形成对法官有效的监视与约束,无法建立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市场机制产生的负效应使职业道德滑坡严重,整个社会风气欠佳。法官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良的社会道德环境也影响了法官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鉴于这些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向社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我以为仅此一举并不能让我们一劳永逸,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每一天都向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时俱进,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建设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迫在眉睫。三、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构想当下司法不公等***题目,不仅与有些法官的私心、追求个人利益相关,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完善。在司法领域,不能仅将权力之公正行使寄希看于法官的道德自觉。由于个人的道德意志力有限,权力和利益的***往往会冲破人们的道德堤防。单纯的道德说教与心性教育难以高效地解决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现实道德题目,必须借助于制度化的气力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公正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证,从制度方面解决实践中的法官职业道德题目,亦即将法官道德的原则性要求,具体化为具有可操纵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将公正的价值要求具体化为规范和约束法官司法活动的行为规则,通过制度化的伦理约束,保证法官在行为层面上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具体地规范法官的司法活动,以预防和减少道德风险,制约司法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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