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的确立(2)
2015-08-21 01:13
导读:第一,单位犯罪主体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也就是说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的罪过的根源。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不同于个人意志的自然人
第一,单位犯罪主体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也就是说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的罪过的根源。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不同于个人意志的自然人犯罪的重要标志。所谓单位意志就是单位组织的整体意志,是在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的基础上产生,当这种意志是通过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具体犯罪行为表现出来时,就构成了单位犯罪。
第二,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是为单位谋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禁止的利益,即不正当利益。其中,犯罪的目的必须是为单位利益,而这种利益具有违法性,这是单位犯罪的特征。
第三,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单位是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它不可能自己实施犯罪,只有通过它的成员的具体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一般是指由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职员决定实施的行为。
第四,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且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题目。并非一切与单位有关的主体的犯罪都由单位承担。换言之,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所设定的犯罪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的,尽大多数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都是在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性规定。并且,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从犯罪的范围上看并不逐一对应。在刑法分则400多个由自然人构成的罪名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单位犯罪的范围比自然人犯罪小得多。 三、单位犯罪主体确立正确与否对司法的影响
大学排名 对单位犯罪主体确立正确与否,这不仅关系到法律主体性质的认定,还直接影响到定罪是否正确,纠纷的处理是否公正的题目。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应留意以下两个题目:
(一)单位犯罪不同于的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依法成立。违犯宪法或法律规定以及不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就是不正当的组织,这种组织实施的犯罪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而只能认定是自然人犯罪。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始于该单位的依法成立,终于该单位被依法撤消、查封、封闭或者破产、倒闭、解散,即在该单位正当存在期间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些特征决定了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若该犯罪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那么错误的认定行为主体是单位,就有可能放纵了犯罪人。修订后的刑法相同罪名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的处罚多数是一样的,但也有少数不同。如刑法第390条规定,自然人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393条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行或拘役。可见,同样是行贿罪且都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处刑如此之悬殊,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自然人以单位犯罪掩盖其个人犯罪现象的出现,从而避重就轻减轻处罚,变相逃避了刑罚的制裁,放纵了犯罪。
(二)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认定
单位是一个社会组织,它虽不像自然人那样用大脑思维,但它有自己的决策机关,决策机关就是单位的“大脑”,它所做出的决策就形成单位意义上的意志。这些意志通过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为此在具体确定其身份时,应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大学排名 1、“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职员。其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是追究单位犯罪中领导和决策职员刑事责任的基础。在确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职员”时,还需要特别留意把握、区分几种情形。一是假如单位集体决定与其他单位的主管职员共同实施单位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原则进行处罚;二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况下,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