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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的确立(3)

2015-08-21 01:13
导读:2、“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是指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是指积极地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并对单位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单位成员。在司法实践中,确定

  2、“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是指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是指积极地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并对单位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单位成员。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需要留意把握两个方面的题目。一是看其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能起到作用大小。假如参与犯罪的是部分责任人,或是工程技术职员,或者是一般干部职工等,在实施单位犯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重要作用,就应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职员。二是看这类职员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职员”行为的关联程度。假如其他职员使单位犯罪的目的得以实施,并按照“直接负责主管职员”的组织、指挥的方案积极地贯彻执行,其犯罪结果与其行为已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成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职员”。
  
  四、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适用及其立法的完善
  
  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以自己的犯罪意志支配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理应受到刑罚处罚。同时,单位犯罪的意志从形成到实施都是通过单位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的意识活动来进行的,因此他们对单位犯罪也负有直接的责任。为此,修订后第31会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则”。现阶段我国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假如仅采用双罚制或单罚制,不能全面正确地体现罪、责、罚相适应的原则。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独立的单位犯罪刑罚制度,改变目前单位犯罪刑种单一、刑罚不力的局限;加大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应数倍于犯罪所得,以彰显罚金刑的震慑力。
  增设和完善单位犯罪的刑种——刑事破产。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犯罪,按刑法规定,强制将犯罪单位解散或封闭,剥夺其全部权利,没收其全部资产,只有取消其生存的资格,才能弥补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目前单位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正确认定单位犯罪主体,正确打击犯罪,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单位犯罪法律制度,对维护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林准.中国刑法教程[M].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
  3、陈光良.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角度的分析[J].河南省政法干部治理学院学报,2003(1).
  4、龚培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3(3).
  5、扬毓显.单位犯罪主体之疑难题目新探[J].学术探索,2002(2).
  6、石磊.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职员[J].现代法学,2006(1).
  7、邵维国,倪展.论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的弊端及完善[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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