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行风险监管(3)

2015-08-29 01:08
导读: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表露作为银行资本充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表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表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表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代理人的信息上风,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夸大信息表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表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表露制度的存在对代理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本钱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表露构成对代理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终极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表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条件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表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表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条件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纵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上风。(5)由信息表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监视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夸大信息表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视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本钱,进步组织效率。2
三、我国贸易银行存在的题目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治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主要是由于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贸易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贸易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治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团体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均匀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贸易银行风险治理的出发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贸易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贸易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进步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表露的质量和数目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进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贸易银行信息表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贸易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然发行证券公司表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贸易银行信息表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表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纵的规范,把对信息表露的监管纳进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表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是非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上一篇:浅谈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