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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2)

2015-08-30 01:11
导读:10 在《行政法总论》中坦言:“然以吾国现行法令之粗杂与不备,吾人即欲勉力建一贯的主义于其上,亦势理之所不能。从是,则惟有罗列诸家之说,及并
10在《行政法总论》中坦言:“然以吾国现行法令之粗杂与不备,吾人即欲勉力建一贯的主义于其上,亦势理之所不能。从是,则惟有罗列诸家之说,及并代诸闻国之法制,以为我成法写实对照之一助。……是编出自吾师美浓部博士多年之指导。” 11美浓部达吉是当时执教于日本法政大学的行政法学泰斗之一,“吾国法界人士负笈东瀛者,多出其门”。 12对照白鹏飞一书和美浓部早期著作《行政法总论》 13,可以发现诸多完全雷同之处。在此,以两书体系和其中对“行政权界限”的解说为例,列表示之。而行政法各论构造也多存在接近与相似的地方。 14


白鹏飞《行政法总论》



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总论》



体系

对“行政权界限”的说明

体系

对“行政权界限”的说明

第一章 行政法之基础观念及基础

(包括行政权;行政法;公法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之无效;行政行为之取消;行政上之强制行为;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赔偿)

第二章 行政组织

(包括概论;现行官制之梗概;官吏法;公法人;行政上之争讼)

1.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

2.以行政权侵害人民之自由及财产时。必须有法规之根据。

3.行政权非有法规之根据。则不得对于特定人免除其法规所命令之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特权。

4.即法规许行政以自由裁量。

(见第4-7页,序号系笔者所加)

第一章 基本观念及基本规律

(包括行政权;行政法;公法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之无效及撤销;行政上之强制执行;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

第二章 行政组织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包括国家行政组织通论;现行官制之梗概;官吏法;公共团体总论;现行地方自治制度之梗概;各种之公共合作及建设物法人)

第三章 行政上之争讼

1.行政权作用不得抵触法规。

2.若无法规根据,行政权不得命人民以义务,侵害其权利。

3.若非有法规之根据,不得对某特定人免除法规所命令之义务,为某特定人设定权利。

4.法规任行政权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于其限度上及于其上亦须服从法规之限制。

(见第14-17页,序号亦系笔者所加)



2.初步探讨行政法学论,重视“以理说法”。行政法学研究方***题目始终因行政法学的存在而存在,学科起步伊始,更是难免一番讨论,尤其在如何区分与行政法学相近学科方面,由于学科的独立必须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独立。范扬曾言:“行政法学为法学之一分科,当以就法律的现象及以法学的方法组织而成立者,较为合于理想。著者于方***一端,不敢谓有深造,但平时亦颇留意,尤其近时发达之纯粹法学学说,觉其颇有可采之处。惟为便利读者了解起见,关于法制原理,不得不加说明,立法上未完备之处,亦不得不略抒所见,所以完全采取此种见地,亦觉以为未可。但行政法学与行政学或政策学,究有分际,彼此不容侵袭;应属行政学具体讨论之点,则著者不得不以为非法学的题目,而勉力避之矣。” 15细之,这段论述有两层意思:其一,就学科间分野而言,旨在排除行政学或政策学对行政法学的干扰,确定行政法学研究之适当对象;其二,偏向于从纯粹法学态度考察现行的法律制度,而不过多地以超验的价值判定来评论法律。实在,中国行政的近现代化实际上是移植西方的法治行政原理,行政法的创制自然始终追随被学者袭用过来的西方行政法理论。因此,尽管范扬夸大纯粹法学方法,但从其著书内容看,依然像其他行政法学者一样,无法避免用渗透西方一定法治价值观的理论来解说法律现象,建树学科体系与主要内容。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赵琛则从“编辑注释法律”和“法理解释”区别的角度说明行政法学的方***题目。“兹举学者间研究方法二则,以供研究之用。第一‘尽集现行法令,编辑而解释之,’然有左之缺点:1.行政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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