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4)
2015-09-10 01:15
导读:众所周知,西方的法制传统以“人性恶”为逻辑出发点建立了先进的法治模式;而中国的法制传统以“人性善”为逻辑出发点建立了人治的模式。推进现今
众所周知,西方的法制传统以“人性恶”为逻辑出发点建立了先进的法治模式;而中国的法制传统以“人性善”为逻辑出发点建立了人治的模式。推进现今中国的法治进程,必须鉴戒西方法文化的精华,克服“性善论”的弊端,摒弃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中西结合,是中国法治的必经之路。
首先,树立依靠理性、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西方人以为人性是恶的,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防恶的目的,公法之设,在于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私法之设在于抵御公共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侵犯。西方的这种价值理念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经***教“原罪说”的深化,至洛克、孟德斯鸠集大成。对人性的不信任,依靠理性、科学的制度约束权力贯串了法治的始终。传统中国受“性善论”的影响,相信人性本善,崇尚道德修养,对权力依靠道德约束,以为掌权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不会为恶。但是,人性在现实中受客观环境的限制及自身各种欲看和心理素质的限制,使人性的向善之力较之趋恶之力要脆弱的多。所以,中国的法治必须鉴戒西方的法治经验,树立依靠法律制度约束权力的观念。以理性、正义、科学为依回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法治进程的有效工具,由于制度的趋善要比个人的趋善要坚强的多。只有在制度的约束下,权力为恶的可能性才降至最小。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条件下,才能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其次,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公道界定指导法律的道德范围。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派以为法律是达到一定道德目的的手段。因而法律必须服从道德。不道德的法律被称作“恶法”,西方的道德至上,一开始就夸大它是“自然正义”,是如自然科学定律一样的纯粹理性。所以指导西方法律的道德是理性、正义、公平,体现于法律之中则在于重视个体之间的同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与西方相比,受“仁政”影响,传统中国以为“善”是一种价值体系,符合善的便是道德的和正当的。所以,中国的道德与西方的道德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道德至上,一开始就是宗法至上,是重亲疏贵贱尊卑长幼之分而否定同等、自由、权利的道德。它首先是人的情感、本性而非客观,以此为基础的法律自然缺少理性。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必须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不能脱离道德,指导法律的道德只能界定在公平、正义、理性而非其他。社会主义法是从国家态度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包含着立法者关于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定。必须纠君子性善造成的不重视个人正当利益,轻视个人尊严、价值和权利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熟悉到法与道德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经济基础的反映,重视法治建设的条件是加大经济基础的投进,这样才会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三,克服人格的附属,不独立、不自由之弊,建立自由、同等的市场经济下的人格制度。西方的法律秩序,从古希腊罗马到近代,固然有变革,但基本上可以视为贸易性、市场性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注重人的独立、自由、同等,人生来都应有基本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则处于可与任何人订立契约,独立处理自己的权利义务,互相有偿给付利益的同等地位。这种法律秩序是西方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中国则不然,在独裁社会里,长期的小农经济所造成的自闭体系,根本无法形成正常的商品生产交换关系。经济条件本身不具备,“仁政”统治思想长期对民众的麻痹,造成中国法治的积弱积贫局面,因此独立、自由同等的个人身份或人格从未在中国真正确立。由于这种身份或人格不存在,所以现今的法治才要靠外力来改变。鉴戒西方法文化,重心在于强化个人权利意识,培养民法所要求的人格独立。个人独立、同等、自由的人格观念确立,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同时也要注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及价值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是经济基础的反映,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法律意识的根本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