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几个题目(3)
2015-10-06 01:03
导读: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监视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办案。在一定意义上,法律集中体现了执政党的方针、政策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监视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办案。在一定意义上,法律集中体现了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司法机关内部也有党的组织在起领导和监视作用。因此,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就是体现了党的领导作用。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司法机关的权力是宪法赋予的。而象党委审批案件一类制度[28]是违反宪法的。假如司法机关之上或之外还可以有某个组织或个人对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作最后裁决,这就剥夺了我国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权力。我一贯主张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29]假如这一制度建立起来,而某一案件是司法机关之上或之外的某一机关或个人所最后定夺,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提起宪法诉讼,违宪审查机构就必须受理,而违宪审查机构也很难作出这不是违宪的裁决。这也不失为是保障司法独立的一种有效办法。 注释: [1]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资料选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年版,第56 页以下。 [2]参见张金鉴:《西洋政治思想史》,台北三民书商印行1976 年版,第92 页。 [3]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8 页。 [4]参见前引[1],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书,第205 页。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154 页以下。 [6]毛泽东:《新***主义宪政》,《毛泽东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52 年版,第726 页。 [7]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1986 年版,第97 页以下。 [8]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7 页。 [9]参见张文显、信春鹰:《*** 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宪政国际讨论会热门述评》,《比较法研究》1990 年第1期。 [10]参见陈云生:《***宪政新潮》,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1 页。 [11]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年版,第2 页。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第2 条。 [13]《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392 页。 [1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 条《,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序言第二段和《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即“北京声明”) 第2 条都对此作了相同内容的规定。 [15]“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指公安机关、***、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指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一个地区的案件,由其中一长负责主持办理,他可以代行其他两长的职权。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也可以互相代行职权。参见张、蒋惠岭:《法院独立审判题目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年版,第145 页。 [16]《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450 页。 [17]同上书,第462 页。 [18]《中国***第十一届中心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12 页。 [19]见前引[15],张等书,第133 页以下。 [20]《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卷,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68 页。 [21]《***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163 页。 [22 ]《***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292 页。 [23]《中国***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34 页。 [24]例如,当时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胡乔木同道曾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1982 年宪法草案提修改意见。该所孙亚明、王家福、李步云、刘海年、张仲林等五位同道提出过这一建议。 [25]《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416 页。 [26]《人民日报》1980 年11 月22 日;前引[11],李步云书,第615 页。 [27]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1993 年版,第300 页。 [28]参见《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需要改变》,载前引[11],李步云书,第326 页。 [29]参见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法制日报》2001 年11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