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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宅权行政法保护缺失分析

2015-10-03 01:45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我国住宅权行政法保护缺失分析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摘要】住宅权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尚未扩张到生存权意义上的公民“
【摘要】住宅权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尚未扩张到生存权意义上的公民“对住宅”的权利,对该权利的保护,目前还是行政法的盲区。即使是对自由权意义上的住宅权的保护,我国的行政法也存在很多缺陷:一是《治安治理处罚法》等法律在保护公民的住宅免受他人非法侵进上还存在住宅范围不清、“非法侵进”的标准不明等缺陷;二是《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和《土地治理法》在尊重公民住宅权上也存在不少疏忽;三是住宅权事实上是一种没有救济的权利,目前只能将住宅权降格为财产权并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很少的救济。   【关键词】住宅权;行政法;非法侵进   也许,你的房屋被列为公益征收的范围,但你与政府之间就补偿题目达不成一致意见,就在你家没人的晚上,你家长期居住的住宅消失得无影无踪,而受到宪法住宅权保护的那些放置于住宅内的惟一的先人照片、读书笔记、智力成果以及那些不愿人知的巨额现金和首饰等也随之着落不明,但你要求国家赔偿时却无证据加以证实……。也许,你是下乡回城的无家可回者,住在自己违章搭建的简易房内,政府已经容忍你住了十几年了,现为整顿市容,一夜之间将你的违章建筑化为平地,而放置于违章建筑内的那一点可怜的财产也不知往向……。也许,你是残疾人,长期住在国家免费供你居住的公房内,现在公房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而政府又拒尽给你安置,那么你将成为新的无家可回者……。    上述现象反映了我国在住宅权保障上出现的困境,原因是我们将住宅权降格为财产权甚至住宅所有权而提供保护的做法。为了切实保障那些必须借助住宅权所保护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包括隐私权)、住宅空间内的财产、通讯秘密等权益,本文特就我国行政法在保障住宅权上存在的题目,发表几点拙见,以期为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提供一点建设性意见。    一、国家满足公民拥有住宅的义务:行政法的盲区    住宅权是一种放任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目的是免除政府的不公道(unreasonable)搜查和侵占,① 因而适用“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一法则。    这种意义上的住宅是“家”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最能保障每个人以最适合于自己的文化、技能、需求和愿看的方式安排自己的生活环境,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地,是公民人身自由、隐私、财产以及其他私人生活上不可缺少的利益之屏障。因此,每个人的住宅被普遍理解为每个人家庭生活不可缺少的空间及物质条件,是每个人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是保护每个人自由的城堡,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在一个人的四堵墙之内”发生的一切,对公众都是隐躲的或秘密的,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即使是在家看黄碟,***也无权干涉。    但是,仅将住宅权限定在那些有能力获得住宅者拥有住宅的权利,以及保护其住宅免受任意干涉,那么至少从道义上讲,证实住宅权的正当公道是有难度的。换句话说,片面夸大对自由权意义上的住宅权的保护,对于无家可回者来说,可能只是意味着“流浪”的自由、不安全和没有隐私的自由。因此,从保障实质同等的要求出发,行政法不仅应当保障传统自由权意义上的住宅权,也应当保障公民享有“对住宅”的权利。例如,西班牙宪法和荷兰宪法都规定,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获得适当和足够的住房,以保障公民个人的隐私和家庭生活。法国在1990年通过“罗伊·贝森”法案,其宗旨也在于确保所有阶层都能获得住房,并特别规定政府各部分有责任制定住房计划,以保证下层人民的住房权利。瑞典政府的住房政策规定:“享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宽敞的住房条件是国民的社会权利。”②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每个人有为他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品、衣物和住房的权利,各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   公民“对住宅”的权利,意味着个人有权享有对最低程度的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须的住宅。能否将自由权意义上的住宅权扩张到公民“对住宅”的权利这一社会权并获得保障,反映了国家保障公民的“首要”人权——生存权的态度。就中国人的生存权而言,中国人的温饱题目基本解决了,但是在目前房地产价格虚高不下的情况下,普通百姓要住上舒适的住房还比较困难。因此,按照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住宅权的义务,已不能仅仅限于不侵犯公民住宅权和防止公民住宅权受侵犯的义务,还应包括满足的义务,即国家应向那些确实无能力购买住房的人提供适当的确保其能安全、和平和有尊严地生活所必要的住房的义务。为保障每个人都有一个稳定的家,就必须保障每一个没有住宅而需要建房的人能获得建房所需要的宅基地,如答应中下阶层的建房者通过住宅合作社的形式向政府申请建房所需要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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