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 怎样给行政行为
2015-10-02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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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涉及程序
[提要]本文涉及程序设计的几条主要的法理是:程序是对行为进行控制的有效方式;衡量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至少从四个角度考虑:程序性权利、权力的控制、效率的公道、实体权利目标;围绕“权利-义务”来设计程序的基本制度;不同的行为应当有不同的程序,对程序固有的弊端给予理解和宽容。此外,还涉及:程序中夸大效率是有条件的,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是听取对方意见与必要的回避;根据行为涉及的实体利益的重要程度、的大小来决定程序的繁简;不完善的程序法比恶的实体法更叫人难以容忍。本文将结合行政程序的设计来阐述或论证以上关于程序的法理。
一、行政程序通过什么实现权力控制
这个所涉及的是行政程序的实质是什么的题目。
我们知道,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对法律行为的抑制。法律程序是针对法律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行政程序是针对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包括行政主体行为与相对人行为),特别是针对行政行为所作出的要求,它是行政程序功能的重心所在。行政程序的实质可概括为:是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的方式,也就是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来控制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它不同于直接通过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来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方式不是唯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1」熟悉行政程序的这一实质,需要以下三个题目:
首先,由于法律行为具有主观性,所以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是必要的。
1.任何行为都具有目的,行为目的是指行为主体主观上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的某种目标和结果。行政行为也具有目的,它表现为一种行政目标。行政目的存在应然目的和实然目的两种形态,从应然来说,它应当是为了建立和维护、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进步行
政治理效率等等。在应然目的中,各种目的之间是相互同一和协调的。但是在实然目的中,各项目的之间会产生冲突和矛盾。这就产生一个题目-在相互冲突的目的中间哪个目的更重要?确定这个题目涉及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所以十分复杂。正是这样,我们说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是必要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均通过人来进行,因此必然带有行为实施人的主观因素,诸如人格因素,即“个性”因素,它是一个人稳定的、深层的心理特征的总和,是人适应环境并作用于环境的心理机制。它给个人的行为以一定的倾向性。人格因素包括信仰、态度、爱好、情绪、利益观、价值观等。「2」为了使行政行为克服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使法律的适用更正确、纯洁,就有必要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
其次,由于法律行为具有可控制性,所以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是可能的。
1.法律行为都是有可循的,行政行为目标的确定,行政行为的发生,行政行为的手段、,行政行为的预期效果,乃至行政行为的环境,都有一定规律性或必然性。
2.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行政行为的实施是由具有自觉思维和能动意识的具体的人来执行的,“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3」意志的作用就在于选择、确定行为目标,支配自己活动的方向,把握自己活动的方式。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本质上仍然是对行政行为具体实施人的行为的控制。
再次,由于法律行为具有过程性,所以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是有效的。假如把法律行为的过程按阶段划分,可以分为发动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行政行为也同样存在过程性,即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发动阶段体现行政主体动机的形成和目标的确定;实施阶段体现行政主体在一定动机驱使和目标引导下所采取的行为方法和手段;完成阶段体现行政主体的主观需要和目标得以满足和实现。通过过程的控权,实际上就是监视所谓“事中监视”,它更具有控制的效果,更轻易达到权力控制的目的。随着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和推动,“现代法学的焦点正从规范重心转移到行为重心,国外法学者早就试图用”法即行为“(Lawasaction)代替”法即规则“(Lawasrules)作为法学的主导概念,并通过观察、解释法律行为来解释法律现实。「4」当代法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视法律行为,是由于通过行为控制能更有效地达到法律的目的。假如法律上只规定”处罚相对人应当有事实根据“的规则是不够的,为了制止滥用处罚权,法律规定处罚行为的调查程序,显然对于未作调查即进行处罚或者先处罚后取证的现象具有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