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 怎样给行政行为(4)

2015-10-02 01:01
导读:英美国家以判例形式决定何种案件须要采取何种程序,这被称为“可变通的正当程序”「14」,而在以制定法为传统的国家通常以立法形式规定正式程序的


  英美国家以判例形式决定何种案件须要采取何种程序,这被称为“可变通的正当程序”「14」,而在以制定法为传统的国家通常以立法形式规定正式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比如法国1979年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法中程序规则随着行政决定的差异而不同。「15」至于违反行政程序的后果或责任承担形式,也就应该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序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为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这是片面的。这个题目上不可能一概而论。

  美国法官弗兰德利在1974年的一次报告中说:“传统的两造对抗行政审判制度和正规的司法复审巳变得无能为力。假如我们坚持过头的制度,国家就无法治理了。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抛弃它,而必须设计一种代替物,并且使公民们相信这种代替物固然并不尽善尽美,但是它是合乎情理的、公道的。”「16」有人针对弗兰德利法官的题目提出用“治理方法”(由相应行政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质量检验)取代传统的两造对抗程序,但是其效果受到怀疑。弗兰德利的解决办法就是“可变通的正当程序”,他说:“假如把正当程序理解为机构的标尺,不论时间、地点、条件如何,一律不能更改,这将使政府无法工作。……宪法并不要求把所有案件全都司法化”。「17」可变通的正当程序意味着,即使在正当程序要求给予听证的权利的案件中,也不必坚持司法审判式的各项复杂程序。比如对学生处罚以长期停学或开除的决定与短期停学是有区别的,它们的程序也应当有所差异。「18」

  如何区别不同行政行为并适用不同的程序呢?我们可以把标正确定为:行政行为所涉及的相对人的利益的重要程度、的大小。这相当于司法审判中的诉讼标的。通常把生命、自由和财产三种利益作为重要利益来看待。其中生命利益是例外,在行政决定中极少会构成对生命的威胁,因此财产与自由对于行政行为是最重要的利益。行政正当程序往往以司法程序为标准,假如可能严重地影响相对人利益时,则采用类似司法程序的行政程序。假如可能最严重地影响相对人利益时,则采用全部司法化的最完整的行政程序。“既然有另一种比全部司法化了的审判较为简便的,在那些假如采用较为麻烦的程序,其胜诉所得还不能抵偿诉讼支出(如时间和资金的支出)的案件中,应当采用这种较为简便的方法”「19」。所以在设计行政程序时应当对行政行为的性质有所权衡,根据它所可能涉及的相对人利益的重要程度来设计行政程序。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但是这里的程序标准并不意味着,对相对人利益影响很小甚至没有影响的案件就不需要相应的正当程序了。韦德在谈到当“公平审判没有意义时”,他反对“一开始,结果就显而易见”的观点。他引用了梅加里法官的一段话,对我们熟悉这个十分有启发意义:

  “每个与法律有任何关系的人都熟知法律的道路上撒满了这样的例子:简单明了的案件又莫名其妙的不是这么一回事;无法辩答的指控终极彻底回答了;无可解释的行为完全得到了充分的解释,毫无疑义的决定经过讨论却遭到改动”「20」。

  这说明,即使行政决定结论最后是完全一模一样,也不应该省略相应的正当程序。有正当程序与无正当程序显然是有区别的。这就是所谓作为效率原则条件的公正性、正确性和可接受性的考虑。韦德以为“这是体谅民情的优良行政的精华,法律应留意保持。”「21」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只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举行听证,这就是区别了相对人利益的重要程度,应该说这是符合程序的效率原则的,但是是否巳体现最优良行政的精华呢?显然还存在—些题目,很多涉及相对人重要利益的行政行为,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还没有正式程序作保证,仅仅以国情为托词还是有题目的。在英美法系,行政程序没有同一的法律规定,因此多样化、可变通都是具有一定危险的,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官可能把程序性的权利“减低成为收发邮件的权利”(行政机关只是形式上通知相对人),但是在成文法国家,这一担忧就基本不存在了。由于通过制定法的程序规则相对来说具有其相对同一的最低要求,而不是交给行政主体或法官来自由裁量。对于我国来讲,不断扩大正式听证的适用范围是必要的。
上一篇:兴起·发展·繁荣:中国少数民族新闻传播事业10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