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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 怎样给行政行为(5)

2015-10-02 01:01
导读:五、认真对待程序的利与弊 ,我国行政法学乃至整个法学出现“程序热”,这是好事。但是我们应当冷静地看待程序。以处罚程序为主要的《行政处罚法


  五、认真对待程序的利与弊

  ,我国行政法学乃至整个法学出现“程序热”,这是好事。但是我们应当冷静地看待程序。以处罚程序为主要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带来一些实际题目,实际部分有不少人觉得给行政活动造成很大的麻烦和不便。有人也试图从学理上解释这种现象,以为与中国程序法观念薄弱密切相关,这种严格的程序与中国传统不符合。因此“程序热”的背后又夹杂着对程序的悲观情绪。

  客观地全面看待程序,对于我们把握程序优点、树立健康的程序观念、认真对待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对行政程序进行客观评价。一种健康的程序观念是指:既应当正确熟悉程序的必要性或优点,又应该看到程序的不足,并对程序弊端予以宽容对待。

  1.正确熟悉程序的必要性或优点

  关于这个题目,季卫东先生在其《程序比较论》「22」中作了相当深进的阐述,笔者在关于法律程序的若干论文中也曾作过探讨,「23」这里不必赘述,但是有一点仍然需要夸大,那就是不完善的程序法比恶的实体法更有害。韦德在《行政法》中说:“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曾说过:‘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严的实体法假如公正地、中庸之道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他进一步说,‘宁可生活在用普通法程序适用的***法律之下也不愿生活在***程序法适用的普通法之下。’……”「24」这段话的意思是:不完善的程序法比恶的实体法更叫人难以容忍。程序的人知道,类似的话在中国法学中并未几见。据我目前把握的资料,有两位法学家谈过这个意思,—位是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另一位是当代法学家沈宗灵。前者曾说过“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程序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25」。沈宗灵教授说过,一种法律制度本身是不正义的,但假如它(按照一定的程序)一贯被适用的话,一般地说,至少能使服从这种法律制度的人知道对他有什么要求,从而使他可以事先有所防御、保护自己。相反,假如一个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还受到跋扈待遇,那就成了更大的不正义「26」。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对程序固有的弊端给予理解与宽容

  作为法律程序的形式正义,它是一种高本钱的正义,并且与实质正义会有间隔。首先,法律程序是以国库和当事人负担诉讼所花高额用度为条件条件。假如当事人的利益大于程序的本钱,那么程序还是必要的。其次,程序本身并不一定对行为人或相关人具有实际利益的内容和意义。以审判为例,通过诉讼达成判决,“只是以既判力为基础的强制性解决”,它“并不一定意味着纠纷在和心理的意义上也得到了真正解决”「27」。它不象实体正义那样具有实际的、直接的意义。我们不排除这样的情形:没有遵循程序同样能够达到最后的行为目的。因此很多行政职员会以为程序是次要的,程序不正当是可以理解和容忍的,实在过不了“关”,则事后可以补充必要的手续。

  程序还给行为主体的人力、物力、精力带来负担,并且并非所有的程序在任何时候都具有积极意义,它在一些情况下会表现出冗长、呆板和繁琐,出现办事迟延或“积案”,为了程序正义很有可能会降低了办事效率,甚至出现实际从事违法、犯罪的人却被宣告免责和无罪。但是,从方法和过程上巳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确定实体时,假定某人某事合乎正义是—种不得已的必要妥协。

  在程序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题目上,韦德说:“行政官员往往把法律工作者发明的程序看成是效率的障碍,这是而然的。确实,自然正义规则限制了行政活动的自由,遵循这些规则须花费一定的。26.时间与金钱。但假如减少了政府机器的磨擦,时间与金钱似乎用得其所。正由于它们主要是维持公正的原则,可减少苦怨,所以可以说自然正义原则促进效率而不是阻碍效率。……不怀偏见并适当地考虑了受影响的那些人们的意见而做出的决定,将不仅更可接受而且质量也会更高。正义与效率并行不悖,只要法律不要过分苛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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