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 怎样给行政行为(6)
2015-10-02 01:01
导读:权力行为的结果“是否正确有时不以客观的标准来衡量,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得到接受为其共同的精神实质。”「29」程序固然具有各种弊
权力行为的结果“是否正确有时不以客观的标准来衡量,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得到接受为其共同的精神实质。”「29」程序固然具有各种弊端,但是这些弊端恰恰都是有必要给予宽容对待的。
上述两方面是程序观念的应有之义。假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既看到程序的必要性又能够宽容对待程序的弊端,那么它(他)们的程序观念是健康的,假如两方面只注重其一忽略其二,则是病态的程序观念。
注:
「1」笔者以为行政法的功能就是通过多种因素进行控权,行政法仍然是控权法,并且是综合(多元)控权法。作者将在另一文章中论述行政法的基础-综合控权观念。
「2」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页。
「3」[前苏联]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3页。
「4」前引张文显书,第126页。
「5」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6」有学者提出“不损害相对人正当利益”和“不违反公平”两项规则。参见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7」这两项程序要求是不可省略的。据笔者看来“自然公正”是公正的最低要求。
「8」《美国法典》第554条第二款规定。
「9」相比于美国行政程序法,我们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反而得不到体现。《美国法典》第552条第一款规定“假如信息的提供很可能因有助于公众对政府活动或运转情况的理解而有利公众,而且其主要不是服务于申请人的贸易利益,那么该文件应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收费标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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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江必新等:《行政程序法概论》,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以下。
「11」前引章剑生书,第119页。
「12」[美]戈尔丁:《法律》,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
「13」这是用以区分行政组织与“享有实施国家行政治理之法律资格的个人”的一个概念。在美国行政法上有时使用“政府官员”概念,也就相当于“行政人”。参见胡建淼等:《行政法教程》,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0页。
「14」[美]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38页。
[15]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3页。
「16」弗兰德利:《行政法的新趋势》1974年版,第30页。转引自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38页。
「17」前引施瓦茨书,第238页。
「18」美国戈斯案件判决中不同意把“正当程序条款理解为要求在全国各地有关短期中止学生学业的审判中,都必须给予学生提供机会,让他请律师、对证、反询问证人或传讯他的证人”。前引施瓦茨书,第239页。
「19」前引施瓦茨书,第240页。
「20」[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
「21」前引韦德书,第178页。
「22」前引季卫东文。
「23」《法律程序剖析》,载《法律》1993年第6期。
「24」前引韦德书,第93页。
「25」转引自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28页。
「26」沈宗灵等:《法》,高等出版社1994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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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28」前引韦德书,第94页
「29」前引谷口安平书,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