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2)
2015-10-09 01:03
导读: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 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 权。由于滥用职
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
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
权。由于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
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权的目的难以取证。
因此,笔者以为,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
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
法,对此要充分尊重合议庭审判职员一致作出的认定意见。 2、 行政处罚显折合公正。凡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其
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便是公道和公正的原则。这里的公道和公正已不
是一般意义上的公道和公正,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公道和公正,
即注进了国家意志的、成为法定的公道和公正。假如行政处罚显失公
正,就是违反了国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这实质上是滥用自由
裁量权的又一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依据公
正原则予以变更。 3、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
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便可以自由
裁量。行政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效率原则,假如违反这一原则,
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是不正确地行使
了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关于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 现在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不产生是否违法的题目,只有是否适当的题目。这实质上是关系到衡
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题目。 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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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必定是行政执法行为。我国法律体系是
以成文法为本位,《宪法》第 5条规定了法治原则,即夸大依法办事。
因此,衡量某项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能看其是否正当,不正立即
违法,这是符合
逻辑学中的二分法的。假如评价某项行政执法行为抛
开是否正当不谈,只讲是否适当,必然增加了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
独断跋扈,甚至导致以适当为由堂而皇之地为目的违法而辩护,从而
丧失执法的公正标准,以致行政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动摇,更重
要的是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丧失信心。可见,这种衡量标准的多元化
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非行
政执法行为,与自由裁量权无关),才有是否适当的题目。 笔者以为,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1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2 )符合立法本意。那种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是“正当”的观点。是
对“正当”的误解。假如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正当律、法规授予
这种权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也是不正当的,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是应当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将滥用
职权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都视为违法行为,正说明了这一点。但是,
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滥用职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又
视为正当性的一种例外情况予以规定,又反映了立法时的矛盾。笔者
对此题目的论述,意在对自由裁量权应加以限制,并非要否认自由裁
量权存在的价值。 四、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利弊 无论在任何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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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范围不同和监视方式不同而已。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察行政执法
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这对完善行政执
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意义。 1 、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依法行政治理
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适应纷繁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