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3)
2015-10-15 01:01
导读:由于证据非常轻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迹,所以当事人请求采用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进国际互联网收集证占有极大的风险性。为保
由于证据非常轻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迹,所以当事人请求采用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进国际互联网收集证占有极大的风险性。为保证电子证据取得方式的正当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起诉前最好的办法是向公正处申请证据保全。]
六、简短结语
电子商务是我国合同领域中的一个新兴种类,在人们生活中广泛。我国虽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并且规定的不是很具体,有几处还极为混乱。《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和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立法必须加以解决否则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多,并且电子商务在我国的上文的仅仅只是电子商务的诸多题目中的几点基本题目,还有很多题目值得。有些对政府、、甚至界来说都是新题目,我们期待着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能早日诞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RAO)《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2 汤叶霞《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题目》
3 饶宏斌《电子商务合同及几点相关法律题目》
4
上海大学 吴小玲:《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
5 陈志华《无法证实的证据:电子邮件能作证据吗》原载《CHIP新电脑》2000年第10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 郑成思、薛虹:《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0、11期
8 于静:《电子合同中若干法律题目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