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资保险公司诚信题目的深层思考(3)
2015-11-16 01:49
导读:三、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操纵流程,有效防范风险发生。 业务操纵流程是对某一业务整个工作过程的说明和讲解,不仅包括每一环节的基本操纵、留意事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操纵流程,有效防范风险发生。
业务操纵流程是对某一业务整个工作过程的说明和讲解,不仅包括每一环节的基本操纵、留意事项,而且包括在流程进行中出现状况后的请示、汇报、处理等事宜。由于业务操纵流程是进步工作效率和防范企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企业在经营治理过程中都针对不同的业务设计了相适应的操纵流程,但操纵流程设计的好坏却相差较大,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流程设计题目引发的法律风险不在少数。
保险公司作为开展保险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其自身也设计了相对规范的业务操纵流程和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案例中这家保险公司设计的业务操纵流程,笔者不想更多地妄加评价,仅针对案例中显现的题目及相应的法律风险作以下提示,希看能引起存在类似题目的保险公司的留意。
(一)保费未到账而开具保险单、发票的法律风险
从案例来看,投保人将应当交纳的保险费交给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在未将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为投保人开具了保险单、发票。大家都知道,保险单依法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法定凭证,发票则是证实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的法定凭证,投保人取得这两件凭证也就意味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单项下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且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了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除法定拒尽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然而,事实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过失,保险公司实际并未收到保险费却仍须支付保险金,自然觉得冤枉,即使事后也可向保险代理人追索。尤其当出现保险代理人恶意代理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完善操纵流程,严格在收到保费后才开具保险单、发票,防范风险的发生。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理赔机制不健全的法律风险
保险服务包括展业、承保、防灾、理赔、资金运用等等方面,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理赔。由于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能够得到及时的理赔,以稳定其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所以,理赔工作做得如何,是衡量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根本所在,也是体现保险公司诚信度、进步美誉度、在竞争中生存并发展的根本所在。从上面的案例来看,当投保人按照正常程序持保险单、发票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理赔职员却以未收到保费无法理赔为由拒尽了投保人的理赔要求,导致投保人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终极,保险公司不仅输了官司,也落下不诚信的名声。笔者以为,这起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机制不健全有关,假如保险理赔职员在面对这起有别于一般理赔案件的特殊的理赔事件时,不是消极拖延,而是能够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公司利益考虑,在作出正式答复前及时向公司法务部分或者律师反映此事,通晓法律且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的法务部或者律师通过法律上的预判,必然会作出给予理赔的决定,保险公司也就避免了这场本无需发生的诉讼。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对于理赔案件,保险公司除制订正常情况下的理赔程序外,还应当同时制订非正常状态下理赔的特别程序,对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理赔,在保险理赔职员拿捏不准时,应在向客户作出正式答复前征求公司法务部分或者律师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以为应予赔偿的,在报请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及时给予理赔,专家意见以为不应赔偿的,再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也为时未晚。四、进一步进步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积极应对保险业对外开放带来的冲击。
我国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依靠市场垄断与官方行政定价,对老百姓来说,根本没有太多实惠,更谈不上以客户为中心的全面的个性化服务。再加上内资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题目,致使内资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市场竞争力。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进,由此带来的竞争必然会对国内保险业产生一定的冲击。虽说外资保险公司还受到设立资格、经营范围以及地域方面的严格限制,但从长期来看,这种限制会逐步放宽,外资保险公司与内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在所难免。然而,庆幸的是,经过近20年的反复讨论、修改,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垄断法》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内资保险公司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增强了保险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保险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更主要的是,《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安全和保险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