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之完善论略(3)
       2015-12-27 01:01
      
	  导读:4.就行政执法而言, 由于行政处罚实行“法定主义”, 一般条款应该有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否则“一般条款”也就失往其存在价值, 应设定一个与一般条款
	  
          
        
        
          
        
          4.就行政执法而言, 由于行政处罚实行“法定主义”, 一般条款应该有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否则“一般条款”也就失往其存在价值, 应设定一个与一般条款相对应的概括性责任条款。    
  参考文献: 
  [1]王立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2). 
  [2]崔海滨.略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与完善[J].商场现代化,2008,(6). 
  [3]梁慧星.老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J].法学研究,1994,(2). 
  [4]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5]邵建东.中国竞争法[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 
  [6]孙琬钟.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全书[M].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