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侵占罪之对象(4)
2016-01-05 01:03
导读:埋躲物,就其本意而言,是指埋躲于地下或他物之中的物。它既包括有主物,也包括应回国家所有的无主物;既包括回私人所有的物,也包括回国家、单位
埋躲物,就其本意而言,是指埋躲于地下或他物之中的物。它既包括有主物,也包括应回国家所有的无主物;既包括回私人所有的物,也包括回国家、单位所有的物。埋躲物包括三种情形:一为所有人明确的埋躲物,依法本回所有人所有;二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躲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躲物,视为无主财产,应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据为己有,否则视为不法占有;三是具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文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躲物,但却依法回国家所有。这些都属于特殊侵占罪的对象。书目及注释 :
①参阅《罗马法原理》(上册) 陈朝璧 主编 商务印书馆 P84
②参阅《财产罪比较》 刘明祥 著 政法大学出版社 P319
③镜像所有权是笔者第一次尝试性的提出,其灵感源于镜中花、水中月。镜中之花、水中之月是一种假象,实质上它们并不存在,这与上述情形是非常相似的。
④参阅《刑事司法疑难解答》 单明 刘方 主编 P539
⑤参阅郑丽萍: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及其立法完善》 载《刑事
法学》2003年第5期
⑥参阅 王光明、刘锁民: 《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载《法学》1999年第4期
⑦参阅《刑事诉讼法》 陈光中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出版社 P96
⑧参阅 叶高峰:《侵占罪若干题目研究》 载《
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
⑨参阅《论侵占罪》 王作富 著 载《法学前沿》(第1辑) 法律出版社 P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