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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综合国力已经明显进步,人民生活极大改善。但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假如在利益眼前,检察干警思想上分不清私利与大义的界限,以手中的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忘记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就会对社会主义事业造成损失。
因此,我们就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一检察干警的司法思想,保证我国检察工作社会主义性质不变质。
(五)深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进步检察机关司法能力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进步、司法能力不断增强,但有的检察干警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题目仍有发生。剖析这些题目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司法思想不端正、司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如有的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制约”、“重司法秘密轻司法公然”、“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一些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结果导致司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刑讯逼供等题目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4)推进检察队伍建设,进步司法能力,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司法思想、更新司法观念、巩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司法题目的发生,做到为民司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廉洁司法。
二、检察机关应着重提倡十大微观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中应提倡的微观法治理念之间的辨证关系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事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同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思想、理想、信念、观念和价值的集合体,是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思想有机同一的方针和原则的总称。既然是“思想、理想、信念、观念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总称”,那么,就说明这五个方面是宏观的综合性地概括,是宏观总原则。因此,它并不排斥与它类似、近似或者相关联的其他微观原则的存在。
宏观原则,体现在一系列的微观原则之中,微观原则是宏观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宏观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宏观原则在微观领域中的具体显现。二者之间辨证同一、相辅相成。因此,笔者以为:当前,检察机关的广大干警应该在树立社会主义五大宏观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更应该树立以下十大微观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