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暴力犯罪的社会学反思
2016-01-08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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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部长在第二十次
周永康部长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必须“重视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加强公安,为公安工作的长远提供理论支撑。”人们知道,近些年来,我国不断深进开展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沉重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势,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治安稳定。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全国各地的违法犯罪尤其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仍然居高不下,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杀人、爆炸、投毒、抢劫、纵火等暴力犯罪的过程中,心理之狠毒、手段之残忍,几乎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仅以2003年为例,11月3日,被列为公安部2003年头号挂牌督办的犯罪嫌疑人杨新海涉嫌在皖鲁豫冀杀害67人的惊天大案、11月12日,所破获的河南平舆县17名青少年被杀案、深圳破获的数名求职女青年被杀案等等。对待这些类似于恐怖行径的暴力犯罪,尽管公安机关在侦破整个的案件过程中,出生进死,立下了汗马功劳,但由于自身乃至其他政府部分所共有的传统工作模式和思维定势,对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信息公然的熟悉不足,忽视了据此搞好***公共关系,有意或无意地阻塞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暴力犯罪案件真实信息的渠道,造成社会公众对案件的不认知,给他们带来了心理上的恐慌,社会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流言蜚语满天飞,当地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在公众中的信任也随之产生了危机。据此,笔者试图结合周部长指示精神,从暴力犯罪的
社会学角度略作反思与探讨。
一、 社会认知的多元化与自我认知的茫然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民众已由原来单一的对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转到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社会事务的公正与公然等多方面的强烈需求,同时,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也走向多元化,从而对社会的行为、风气、发展有着多样性的熟悉与歧异的看法。必须看到,这种社会认知的多元化包含着公众自我认知的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社会公众对待所发生的暴力犯罪现象,经常是一方面对公安机关打击所作出的努力给予了充分肯定,另一方面又怀疑公安机关防控、打击不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认定公安机关与犯罪分子“警匪一家”、“养虎遗患”。社会认知的多元化与公众自我认知的茫然性,往往使得很多人对自己眼前和未来在社会上的安全地位抱有不确定感,这种情绪极易感染,一起暴力事件的产生,随之而来的是很有可能在公众之中引起强烈的心理反应和茫然的行为表现。2002年4月,江西九江市接***生两起饮食摊点投毒案,一时间,市民几乎谈“食”色变,甚至不敢到所有的饮食摊点及饭店用餐,大批早点、饭店因之而门可罗雀。针对这种状况,九江市公安局当机立断,及时召开全市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案件事实***和抓获化名“张学友”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经过,从而及时澄清了各种谣言,取得了市民的共叫,社会上也因此很快恢复了往日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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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公信力与拓展信息渠道
社会学以为,社会上正常的信息渠道一旦受到了阻塞,公众之间的流言就会产生,而流言传播的则主要是一定时期内在社会上或群体中互相关心的消息,这种消息一般又与人们的亲身利益直接关联,或者与个人与群体利益有着间接关系的。对于社会治安方面来说,由于任何违法犯罪现象都会或多或少对公众造成心理上的阴影甚至是利益与生命的直接损害,而暴力犯罪尤为甚之。故而,公众对暴力犯罪有关信息极为关注,公安机关假如仅仅满足于“关门办案”、“闭门抓人”,而不愿向公众及时透露案件的有关真实情况,就有可能引发社会流言和公信力危机。从几起典型的连环杀人案在公众之间的种种传播来看,就很能说明这个。
2003年11月14日,河北省《燕赵都市报》以《65条人命恶魔在沧州落网》为题,率先表露了这一消息,立即引来各家媒体及各大网站的极大关注,很多民众纷纷追问:为什么不早一点向我们通报案情?为什么没能早一点破案以至于被杀这么多人?为什么不早一点向我们公众提示自我防护措施?为什么不相信公众对犯罪信息的判定力?法新社甚至就此事报道说:“令人担忧的是,最近破获的几起谋杀案说明,警方以为不需要向公众通报连环杀手案件”,该报道以为,假如警方及早向公众通报连环案,民众既可以加强自我保护,还可以给警方提供线索,“但警方没有这么做,杀人者得以继续行凶”,“中国政府向来不愿透露可能引发公众恐慌的信息。中国的犯罪数据没有完全公然,只有已经破获的案件才会在很多有关犯罪活动的电视节目中得到报道,那可以从积极的角度展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