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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浅析(3)

2016-02-18 01:20
导读:金融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主要是看侵犯的客体。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固然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但前

金融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主要是看侵犯的客体。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固然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投资者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例如,长城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固然身沈太福也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骗钱,但他打出的旗子是集资,即以集资作幌子,行诈骗之实,其后果主要是扰乱国家金融治理秩序。
区别金融诈骗罪中的重罪预防轻罪的界限,有利于正确量刑。只有在定罪正确的基础上进而量刑适,才能使罪行相适应原则得到终极贯彻。金融诈骗罪的重罪、轻罪区别,主要反映在犯罪数额上,其次反映在犯罪情节方面。犯罪数额是区别金融诈骗罪中重罪与轻罪界限的主要依据。刑法中关于金融诈骗罪的条文对数额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条文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种标准;不同标准处以不同的法定刑。
四、金融诈骗罪产生的原因
我国当前正处于从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推通过政府经济体制正在逐渐为由市场进行资源基础配置的新经济体制所取代。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国内金融市场一度出现了混乱和无序,金融违法、违规现象丛生,金融诈骗罪突出,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阻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缺乏公然性、规范性。(2)金融法制建设缓慢,金融市场无法可依的现象普遍。(3)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金融诈骗罪防范能力薄弱。(4)惩办金融诈骗罪的刑事司法工作滞后,打击力度不够。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五、预防金融犯罪的对策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传动带,是市场经济的“造血机”,一旦犯罪活动渗透,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重视金融诈骗罪的预防。
(一)`宏观预防对策
1、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转换金融机构职能。我国一度出现的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市场失范、金融犯罪活动激增,其深层原因在于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体制陈旧。因此,首先,积极转换人民银行职能,真正发挥其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视的作用,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其次,加强专业银行贸易化改造,实现贸易银行的灵活经营、规范运作;再次,优化金融结构,促进金融业的有序、公平竞争。
2、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依法规范金融市场。一方面要加强有关金融、法规宣传力度,进步各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检查院法律监视机关的工作,加大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使金融市场活动法律化。
3、加强金融宣传、、进步全民金融意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之初所出现的紊乱和无序,金融犯罪的高发律,正是在人们模糊、脆弱,甚至错误的金融意识的诱导和推动下发生的。因此,加强金融宣传、教育,进步全民金融意识刻不容缓,积极正确地引导人们参与金融市场,以市场来教育人们促使人们形成健全的投资意识、风险意识和其他金融意识。
(二)微观预防对策
金融诈骗罪是有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宏观预防对策只能从总量上控制金融诈骗罪的增长率,而卓有成效的减少、杜尽金融诈骗罪必须同时加强微观预防。
1、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制约、防范机制。这种机制可以通过健全金融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审计、监察、纪检、保卫等专门的内部监视职能部分;加强金融机构领导职员的防范意识;改革用人制度、严把进人关等途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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