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义举岂容非议法律的价值不可死板化
2016-02-14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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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解救卖***女的新闻
***客解救卖***女的新闻,居然引起了一场大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应否受罚。解救***卖***女的义却成了衡量是否罚***的筹码。主张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娼是***娼,一码回一码,该表扬的表扬,该处罚的处罚的人还真不少,一群法律盲目崇拜者,高举着法治大旗,彷佛是真理的保卫者,不服我者就是违法,反对我者就是无德。法治就得一切依法办事,谁也不能超越法律。我真不知道这些人到底是缺心眼、死心眼还是坏心眼。只知有法,不知有德,只会死板,不能灵活。
***娼就那么可恨吗?甭管这人是否高尚,只要肉体沦落,便再无翻身之日,可为什么这些所谓的道德真君崇尚的法律,却只在一般的治安治理处罚法中对此行为做出规定,而没有上升到刑法角度?由于究竟社会危害不大,说句实话,这种事也是你情我愿,固然可能会引起家庭破裂,夫妻感情淡薄,可是股市还会让人跳楼呢,为什么不禁股?有人说,股市和这事没有可比性,究竟国家经济发展需要股市的正常运作。可有了娼妓的出现,还可以降低强***犯罪率呢。卖******娼能不能彻底禁掉?不可能。由于人性使然,别说今天,就是儒学发达的古代,何尝见过***消失?那些文人墨客,多少作品不都是出于青楼之中?那苏小小的墓不是就耸立在西湖边成了保护文物?周总理曾骄傲的回答外国记者中国有没有***的题目说:有,在台湾。今天,那么多买春丑闻,哪位领导还能如是说?很多东西靠的是自律,而不是他律。自觉的捐款,让人很兴奋很满足很自豪,也愿意再捐,但是让你缴税,你就觉得很难受,千方百计的想办法避税。强迫的事,非万不得已,不能往做,也不应该接受。所以就是卖******娼这些行为,国家法律也仅仅是一般的治安处罚,而强迫卖***就放到了刑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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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中,***卖***的女子遭遇,没有得到重视,强迫该女子卖***的家伙们,也无人问津,伪道德家们却关心起义士的身份来了。似乎只有这样做了,才能表达他们看题目的毒到,才能表达出他们对社会的关心,才能凸显法律的至高无上。既然迷信于法律,非法不可行,那么咱们就来看看法律,〈治安治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卖***、***娼的,处旬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娼的是这么处罚。那么什么是卖***、***娼呢?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推拿服务)(包括口***、手***、鸡***等)的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行为人既未发生性关系,又是由主观意志决定的自动停止发生性关系,是否谈好价格也无从知道,那么如何判定他的***娼成立呢?伪道德家们的依据是,你不往***娼,怎么会有后来的举报?要来举报,必然有***。但仅由此推论,尚不足以判定举报者就为***客。“依法”未必真可罚,那么法治死心眼们是不是又要重回道德或是利益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法只能说你是个一般公民,有德才说你是个人,道德的概念应该是高于法律,就像人的范畴大于公民。而道德的存在无处不显示了利益的回属和均衡。为什么古代有语笑贫不笑娼?为什么传统中大家都喜欢杀富济贫?为什么孔子说受而劝德让而止善?驱使道德的源动力必然是利益,相对安全的利益。假如这次按照治安处罚法来罚了这位义士***客,结果一定是这样的。首先,对***客来说的教育意义非常明显,***客不会由于处罚而不往***,但是却一定会由于这个处罚而不往举报救人;其次,卖***女必须由***转为自愿,由于即使***也无人敢来帮她,她能接触到的最直接的外界就是***客,现在他们不敢帮她;第三,从此没有强迫卖***罪,这批真正的犯罪分子,由于卖***女全部变成自愿,而仅受一般治安处罚,甚至身处事外。想象略为极端,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如此处置,将会带来什么样的效果。伪道德家们想要的天下无鸡的状态恐怕就由于他们的伪善,而变得更加泛滥。法难责众,当卖***女人多势众之时,作为一个群体,她们会不会要求正当地位呢?当她们正当了,伪道德家们还要不要坚守你那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