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的现状及其思考(2)
2016-03-17 01:02
导读:二、设想及建议 面对国外集体治理机构的经验,我们应取其精华,往其糟粕,将成熟的制度引进到国内,取它山之石,以尽早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
二、设想及建议
面对国外集体治理机构的经验,我们应取其精华,往其糟粕,将成熟的制度引进到国内,取它山之石,以尽早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治理制度。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尝试:
(一)加强相关宣传,唤醒权利意识
著作权集体治理组织的建立及工作开展的顺利程度和人们的版权意识有很大关系。著作权这种私权源于西方,引进到我国后,与原有文化不相适应。人们很不习惯用权利的观念来处世生活,因此加强宣传显得非常有必要。
第一,作品权利人利用集体组织行使权利意识淡薄。例如,著作权协会协会有会员2500余名,笔者迷惑的是,难道中国只有2500名作词作曲者?更别说其中还包括有机构。此外,协会治理的音乐作品逾1400万首,其中只有大约20万首为国内作品,国内的作品权利人对于加进集体治理组织来治理自己的权利尚未熟悉。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作品权利人都是由自己与录音、出版单位或版权代理机构联系来实现自己权利,固然这种方式可以让权利人没有折扣地获取收进,但也必须看到其不利之处:(1)作者将部分精力花费在作品的传播、盗版打击、诉讼纠纷等复杂的关系网上,严重了其新的作品创作;(2)作者个体势单力孤,在与录音、出版者及代理机构交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保障其权益;(3)由于作者授权渠道单一,众多使用者没有公道和畅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也会影响到其作品的传播。
第二,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付费的意识淡薄,集体治理组织收费难,只有通过典型诉讼来促使作品使用人缴费。这导致了音乐的传播受到了影响,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也轻易引起权利的对抗。所有这些都需要加强宣传来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缓解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的紧张关系。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二)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的立法
现在相当多的学者都在呼吁国务院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由于没有具体的操纵规范很多治理活动无法开展。重要的是我国没有集体治理方面的经验,则更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式的指导,规范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其今后的。比如,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集体治理机构至今仍未批复下来,这使得这部分作品的集体治理处于空缺,很不利于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当一方面我们在呼吁作者加进到集体组织中往,另一方面规范集体治理机构的立法却又迟迟不见踪影的时候,具体工作开展的困难可想而知。
那么,立法中应做哪些规范呢?笔者以为:(1)针对现实的情况,立法应规定集体治理组织为官方机构。实在国际上对我国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的承认不在于官办或民办,而在于机构是否为作者服务。而立法中规定为官方机构只是考虑我国的集体治理机构刚刚起步,需要政府的扶持,运作起来会更加有效。(2)将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分为两个机构进行垄断治理。音乐作品仍然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治理,因其十年来的治理卓有成效,非常有效地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其治理也自成体系。对于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针对不同类型作品可以在中心以下设各部分进行治理。这样可以照顾到单独协会与分立协会治理不同类型作品的优缺点,而且今后出现新的作品类型或者使用方式都可以方便扩充而不会影响机构的稳定性。除上述机构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组织进行集体治理,否则在机构起步阶段会引起混乱。当然,当时机成熟了,结合社会、状况可以考虑答应多家机构并存。(3)加进集体治理组织收取报酬阶段的规范。集体治理组织的大量工作也是最困难的工作就集中在此。一些集体治理比较成熟的国家,比如阿根廷,就有针对这个阶段而特别制定的立法(阿根廷1969年5146号及1973年461号法令规定,阿根廷作者作曲者协会和阿根廷作者总会分别获准进款、出纳、柜台及其他可包含进来的票据、数据进行监视,以确定使用费数额[2])(4) 在关注作者权利的同时必须也要规范对于邻接权人的集体治理。笔者建议将作者与邻接权人的集体治理纳进到一个机构中,从而方便收费,同时可以避免作品使用者向不同机构多次缴费,引起不必要的误解。(5)将法定许可职能划进集体治理机构。现在的法定许可是由版权局负责,但在许可和报酬分配方面都存在。比如许可作品和分配报酬时找不到权利人等。而将这部分职权划进集体治理机构后,这部分题目可以得到解决。现在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有部分这样的职权,由于它们采用会员制,许可和报酬分配可以有的放矢。笔者以为,非音乐作品也可以采用类似做法。(6)从立法上完善集体治理组织的会员服务职能,规定集体治理组织可以按收酬的一定比例建立文化基金用于促进文化发展以及权利人作品的宣传。此外,也可以吸取其它国家的经验,增加集体治理组织的
社会保障职能,使作者获得稳定的收进。(7)立法中应该规范对集体治理组织的监视。比如机构运作用度额度(预算)的确定、分配的监视及年终审计。对于运作用度额度(预算)的确定笔者以为可以由集体机构内部的会员大会或委员会来确定。至于年终审计,有些学者以为由版权治理机构负责[3],但笔者以为,版权治理机构和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关系密切,由其审计有失公允。因此对于年终的帐务审计应该由国家审计部分或者由会员大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