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2)
2016-04-18 01:20
导读:固然在社会的各个阶层,在男女、长幼、尊卑、良贱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极不同等的社会关系,但这种不同等的社会法律关系能够在漫漫几千年的封建法制
固然在社会的各个阶层,在男女、长幼、尊卑、良贱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极不同等的社会关系,但这种不同等的社会法律关系能够在漫漫几千年的封建法制中一朝一代的继续下来不仅仅是由于其社会伦理道德的构建,而是具有其法律本身内在的原因。在封建等级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身份与等级差别不是固定和一尘不变的,而是随着其自身年龄的增长,后代的出生和自身在仕途上的提升而变化发展的。只要其生命可以延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家族的尊长。伦理之网在自然力的推动下,缓慢地垂直移动,网上的每一点皆机会均等的经历者由低而高的旅程。法律承认这种自然的演变,并同样保护新尊长的特权地位。
不同等的礼治与要求具有同等主体的法制在封建宗法与等级制度的社会背景下产生冲突。而在此题目上法律对于亲情作出了让步。先卑幼,后尊长-------等级差别被机会均等的法律原则加以强制力的保障。法律本身仍然是公正的,它并没有袒护任何一种具体的人,只是保护着一种含有社会内容的自然关系;而自然关系中,人人机会均等。
唐律夸大以家庭为社会之基本单位,强化家长权利,增强家族血统之凝聚力。在一定的范围内,甚至不惜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司法权为代价。
如家人共犯独坐尊长。《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