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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基点(3)

2016-04-18 01:20
导读:文化民权是最轻易被忽视的,文化民权的核心是接受和传授人类文明的教育权,经济和政治民权在观念上的表达权(宪法称之为言论自由)。教育权的普及

文化民权是最轻易被忽视的,文化民权的核心是接受和传授人类文明的教育权,经济和政治民权在观念上的表达权(宪法称之为言论自由)。教育权的普及成果是有目共睹的,表达权的脆弱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在观念领域有一个矛盾突出地存在,你唱你的调,他依他的韵,说的做不到,做的不敢说。究其原因,第一有些宣传音调不分对象,造成了政治经济与思想的割裂,如对“至公无私”的宣传有所欠缺,对***员,不仅要宣传,而且必须做到至公无私;但对一般社会成员,则只能要求他们先公后私、公私兼顾。由于***宣传缺乏层次要求,因此普通人感觉到,似乎不认同至公无私就无地自容,所以把至公无私写在纸上,挂在口上,但不在心上,也不能付诸行动。第二,对一些法律明确肯定的,在客观上普遍存在的,对社会发展起了推动作用的行为或方式不敢或不愿加以道德的注解和肯定,例如对炒股,至今没有那位伦理学者作出系统的、肯定的评价,因此股民也迷惑自己是不是投机分子,不务正业,有“大户”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以戏谑的口气说:股民最爱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肯定了的民权,在观念上不敢表达,在道德上置于未决的状态, 该断不断,反受其乱,以至人们看不到股民投资的一面,只看到投机的一面;以至误导出一些观念,只要能抓钱,可以不顾一切,因此消极因素被放大了,道德的威力被消减了。
文化民权是对经济民权和政治民权的反映和巩固,法律赋予的权力,道德要赋予正义。只有人们从内心深处和个人***权利出发,才能真正内在地需要法律和道德,这是法治和德治实现的基础。
2、 积极劝导公益,是不断进步的门路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在现代,一个国家假如不承认民权,毫无疑问这个国家是落后的,将要崩溃的;假如不提倡公益,这个国家是不会再发展的,也是会崩溃的。现在的情形是,很多地方需要“献爱心”,***宣传也不遗余力,但“献爱心”的人还是那么稀有,前段***抨击一位“阿姨”广告,一管可窥全豹。劝导公益,是养德之道,养德可以行法,法治、德治和公益有内在互动的关系。如何促成三者良性互动?从法治的角度看,要出台系统的公益法,不要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要保护“献爱心”者的正当权益,要为他们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从德治的角度看,要及时关注公益活动的新鲜事物,要作出道德的反响,要让他们美名远扬,甚至万古长青。道德学问的巨子应致力此事,乐于此道。道德家们还有一个任务是弘扬国粹,从孔子到孙中山,多少道德文章有待我们往发掘,“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苟利天下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天下为公”,这些传颂千古的良言警句,不正是中华民族道德历程的真实写照吗?不正是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基础吗?事实上,关于公益对法治与德治的推动,我们的祖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 权出于法,力以德行1、 一切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一切权力必须置于法律约束之下
中国古代也有法律、有法制、有法治、有德治、有法德合治,唐律“一断于法”,“一准乎礼”,“以礼进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是与今之法治、德治比较,最大的差别是权与法的主次,古代权大于法,当今应法大于权。权在法上,其结果必然是人治,出一清官实属不易,而坏官则能为所欲为,法律成为利益取舍的工具,道德只是虚假的标签,久而久之,国将不国,这是中国人治历史多次重演的一幕。在当代中国,法大于权、权自法出的思想载进了宪法和法律,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权大于法、法自上出、法自官出的言行随处可见,不必置言。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如何保证权在法下?首先一切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权力是个多元的体系,依国家权力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依权力内容分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依权力主体分公权和私权,依主从分有领导权和员工权等等,现在突出的题目是领导权的限制和员工权的强化。现在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有用人权、评议权、赏罚权,但是这些权力仅仅来自上级的授权或习惯,例如,公务员的公然招聘,这被看成是人事改革的巨大进步,但是选拔的标准和程序,没有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是由部分领导凭自己的经验提出几个条条,主考再加上自己的好恶;选拔出来的人假如有“才”,很可能是领导的复制品,假如无“才”,很可能是领导的关系户。对进选者的培养、考评、赏罚的几条内部原则,但也把握在领导手里或心里,或在羽觞里,个别部分领导成了“诸侯”或独霸一方的“土天子”,法治和德治在这里是刻船求剑。按照法治和德治的要求,公务员的聘用和治理应该有一套法定的标准和程序,不因某个领导的好恶而改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领导在行使治理权时,也应是有法可依,领导只能对事务的目标和完成的技巧施加影响,而不能随意改变公务员办理事务的程序和目标,以及不能随意委任和免除职员的职权;在评价公务员的业绩时,也应有法定的、具体的、具体的、定性的和定量的标准和程序,要以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效益性为价值取向。在这个基础上,领导不得不或习惯于按法律办事,独裁和违法的土壤被铲除了,在法治的环境里,干出违法的勾当就不象现在这样轻易了,***就会不治而愈,领导的公务价值、法律价值、道德价值都能较好地实现。在这种环境里的下级或职员,能专注于自己的岗位职责,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能依法行使对领导的监视权和建议权,他们的公务价值、法律价值、道德价值也能较好地实现。当然法律对领导权力的制约和公务效率的完美结合是一个核心题目,但这是另一个题目。概括言之,权在法下则治,法在权下则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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