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关系重解(4)
2016-04-27 01:02
导读:以上表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有一定区别,并有区分的必要。行政法学在熟悉并研究行政相对人权利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
以上表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有一定区别,并有区分的必要。行政法学在熟悉并研究行政相对人权利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它们就是立法规定的公民权。行政法学研究也不应简单照搬宪法关于公民权的。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成为法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通常都要由法律,法规等来具体化为行政法权利。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直接依据往往是法律,法规。这种法律适用机制使我们需要研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研究行政法对公民在宪法所规定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过程。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区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公民权旨在为地运用法学术语,严谨规范学术研究,使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这一分析模式成为主流。17
作者简介:恽黎明,2002年毕业于
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同年考进
上海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
研究生,师从倪正茂教授,主攻比较法、行政法。
曾在《行政与法》2001年第1期发表《试论行政双罚题目》一文。
* 恽黎明(1979年出生)上海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生。主攻方向:比较法学、行政法。
1 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
2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导言部分第3页。
3赵树民著:《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
4 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163页。
5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的批准也将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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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及其相互关系》,《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第3页。
7 罗豪才、崔卓兰教授在以上论文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概念的界定存在不足。他们界定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宪法、法律等公民各项基本权利。”而笔者以为应往掉基本两字。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之为宪法权利。确切地说,应称之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世界各国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表述,并加以保障和实施。
8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62页。
9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及其相互关系》,《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第5页。
10 由于招商引资政策的指引,很多地方误解而导致一窝蜂,把外国人、外国视若神明,如现在有的地方甚至把招商引资作为主要的政绩考核指标,进而出现了争先卖地的现象。给政策、给税收优惠,导致对国民与国内企业的极度不公。其本质上是政绩在作祟。
11方世荣教授在《论行政相对人》一书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有一定的阐述,见该书的第59~67页。方先生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给出了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并分析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特征。
12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及其相互关系》,《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13董炯著《国家、公民与行政权》,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14笔者以为当简化的词汇没有特定涵义时,作行文上的便利处理是可行的。但本文所论的公民权本身已有特定内涵,故有不妥。
15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16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69~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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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相应的反面例子有罗宗毅《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相对平衡》,《中共中心党校学报》,第五卷第一期,2001,第2期;《用平衡论的观点审阅行政法中的“行政权和公民权” 》,《黑龙江省政法治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第4期等。当然在普通行文中、在行政法课堂上,这种行政权——公民权相对应的提法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