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立法反思(4)
2016-05-07 01:00
导读:也有的同道以为采取废止此项优惠待遇太过激进,可以采取比较中庸的改革方法——即在外商回收投资完毕后合作期限到来之前,调整中外合作双方的收益
也有的同道以为采取废止此项优惠待遇太过激进,可以采取比较中庸的改革方法——即在外商回收投资完毕后合作期限到来之前,调整中外合作双方的收益分配比例,⑩加大中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缩小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并通过立法将措施确定下来。这种措施听起来似乎比较公道,但凡有一点经济常识的人都知道收益与风险是正相关的,正是由于立法者担心中方在外商回收投资之后承担的责任过大,才会通过法律排除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时对中方造成的不利,答应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超出或低于自己出资额的风险责任。所以,就存在一个悖论,即外商回收投资后,中方的收益分配比例需要扩大,但风险责任要缩小,而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要缩小则风险责任却要扩大,试问又哪个外商会接受这样的约定?
所以,笔者果断地以为:中国目前应该废止“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优惠待遇。
注释
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3条.
②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730-732.
③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372-373.
④[英]加文·凯利,多米尼克·凯利,安德鲁·甘布尔,编;欧阳英,译.利害相关者资本主义.重庆出版社,2001.23.
⑤陈治东.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题目之剖析.国际经济***丛(卷一).法律出版社,1998.160.
⑥Caves,R.E.The Industrial Economics of Foreign Investment.Claredon Press,1971.38.
⑦谢晓尧,刘恒.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国际经济法网.
⑧左大培.徐工改制方向错 外资控制徐工更是错.http://www.eecce.com.
⑨徐奎松.中国企业报专访余永定:徐工出售关系中国企业改革方向.中国企业报,2006-7-31.
⑩谢晓尧,刘恒.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国际经济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