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浅义(2)
2016-06-06 01:08
导读:将优先受偿权规定为法定担保物权,其理由如下: 1.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优先受偿权依附于特定债权而存在,随被担保的债权的
将优先受偿权规定为法定担保物权,其理由如下:
1.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优先受偿权依附于特定债权而存在,随被担保的债权的发生而发生,随被担保的债权转移而转移,随被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对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某些特定债权确当事人,处于的劣势地位,如同其他债权人同等保护,其基本生存条件有可能得不到保证,故此,立法必须破除债权的同等保护留意,破除形式同等而追求实质同等[⑥].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此类。另一些特定债权,是对公益的特别保护,也是营业的正常本钱,理应优先支出,如税收的优先受偿权、清算用度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实质是基于社会政策产生的特权制度;
3.考虑到我国市场体制及制度的完善,物权法应规定优先受偿权制度。我国1987年破产法是全民所有制破产法,只规定债权性优先受偿权基本可以保证特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今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一人公司制度将纳进公司法,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拟由原来的10万元人民币降至5万元人民币,可以预见,修改后的公司法在方便人们设立公司促进经济过程中,会出现更多的破产公司,很多小额资本公司,其财产如设定其他物权,企业职工的债权性优先权难以保证实现,只有赋予优先受偿权以物权性,可以对抗一些物权,可以在破产企业财产遭受侵害时形势物权请求权,才能更好地保护特别债权人的利益。
立法建议:
1.我国物权法应仿效日本民法典规定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优先受偿权,当然,具体的优先受偿权种类应考虑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凡已作留置权规定的,不宜再作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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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于留置权已吸收某些优先受偿权,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如何行使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作进一步规定,我国物权法可以规定留置权的行使,可以准用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3.建议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一般优先权,其一般优先权的客体涉及债权人的所有财产,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依现行法律惯例由留置权调整。一般优先权的种类应包括:共益用度、税收、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用度;
4.建议规定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抵押权而行使,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即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因抵押权担保的是一般债权,一般债权的实现应后于优先受偿权担保的特别债权,因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能优先于质权,因质权的客体物为动产,且已被质权人占有,占有人享有优先行使权利的特权,否则,将破坏占有秩序,对维护正常秩序不利;
5.建议我国物权法规定优先受偿权利人的物上代位请求权,即法律规定当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物被他人非法转移或遭受毁损灭失时,优先受偿权人可以请求债权人或其他侵权人给予补偿,这也是优先受偿权这一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性权利决定的[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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