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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和完整组合(2)

2016-06-07 01:01
导读:德国竞争法的发展,一眼即可看出,其历史曲线明显不同于美国,它是从促进垄断开始,在经济实力增长,进进发达国家行列,并在经济思想大转变的情况


  德国竞争法的发展,一眼即可看出,其历史曲线明显不同于美国,它是从促进垄断开始,在经济实力增长,进进发达国家行列,并在经济思想大转变的情况下,适应新的欧州形势和国际形势,才开始以反垄断为中心的。直到如今,仍保存了一定的答应垄断的内容。

  3、第三种曲线:日本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竞争法发展,近似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基本上也是促进、强化垄断为主线的。富有特色的是战后日本竞争法的发展,呈现出与美、德两国不同的历史曲线。战后初期,美军占领下的日本,为了建立和平经济和引进美国式的自由经济,l947年先后颁布了一些反垄断法律,如《经济气力过度集中排除法》、《禁止私人垄断法》等,并力图把反垄断法确立为经济宪法地位。但旧金山和平条约生效,日本独立后不久,由于经济危机产生的竞争激烈和生产过剩,反垄断法的执行缓和下来,重新产生了促进垄断的趋向。战后初期,日本产业政策的目标是扶助基干产业,振兴出口;高速增长时期,产业政策的指导思想是扶植和援助新兴产业,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和进步生产率;进进七十年代,在石油危机的冲击下,产业政策转向支持、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尖端技术产业。在各个时期中,日本针对新兴产业、基干产业、衰退产业等,颁布了大量的产业政策法,实行了产业扶持,保护中小企业等方面积极的国家干预,使日本从一个后进国迅速成长为经济大国。在这些产业政策中,与竞争法有关的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防止过度竞争,进行适度垄断,追求经济的规模效益;二是积极促进垄断,形成强大经济势力和竞争能力占领国内市场,争夺国际市场。这种趋势一直到进进八十年代,由于日本的经济实力已达领先水平,并在世界经济中引起了美国和欧州共同体国家的强烈责难。在竞争法上,日本才又摆出一付要强化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姿态。因此,日本的竞争法中,至今有着比西德更为积极的促进垄断的内容。日本竞争法的发展,实际上经历了促进垄断-短暂的对垄断-促进垄断,公道垄断与反垄断并行发展的历史曲线。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从竞争法的三种曲线中,可以看出,竞争法不是静态存在的,不是在任何阶段、任何国家都是以反垄断法为主要和中心的。由于种种缘故,人们往往把竞争法看作反垄断法,这是一个误解。扼要地历史可以说,在实现化的过程中,初始期,竞争法往往是以特许垄断、促进垄断、放任垄断等为主的;成长期,则是以反垄断和促进垄断、公道垄断并存为结构的;只有在成熟期,才是以反垄断为中心的。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告诉们,竞争的法制建设,应该也必须留意到它的历史性。

  二、竞争法的完整结合

  竞争法发展到当代,不仅往往包含有独立的诉讼程序,而且还包含有独立的组织建设。在自身的实体法内容上,也日益复杂起来,逐渐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体系。

  1、体系的整体性

  竞争法体系的整体性,除程序内容外包括三个方面:基本内容、规范技术、体系结构。

  (1)基本内容。现存的各国竞争法中,较为共同的基本内容是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商品经济下的经济主体,为了生产的实现和追逐利润,在生产要素的获得、占有和优化组合上,在产品、服务的数目、质量、形式和营销技术、价格等方面展开着激烈的竞争。正是这种利益推动下的竞争,推动了进步生产率方面的生产技术革新和进步服务质量方面的营销技术革新,二者又共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福利的进步。另一方面,利润的追逐和竞争的胜利,还可以依靠市场势力对市场份数的垄断来获取,也可以利用种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阻碍了竞争,导致了竞争的萎缩和扭曲,从而也损害了竞争推动下的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从竞争走向垄断,是市场机制自身的一种趋势,为了市场机制的继续运行,以国家气力维护竞争,遏止走向垄断的趋势,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这种条件的体现。但是,市场经济也不是从最大限度的竞争中才产生最佳效益的。因生产本钱、资源利用和技术条件等原因,最佳经济效益还依靠于一定的生产规模。并且在自由竞争中,一方面由于很多现存或新建企业的利润率过低,甚至陷于赤字经营,这些企业占有相当的生产要素,因不愿或难于顺利退出原有生产领域,会使低效益或负效益继续存在;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会导致部分产业的衰退,激烈竞争中因破产倒闭而产生的经济冲击将引起震荡和社会损失,这些过度竞争也是经济中的病态。同时,国际竞争在国内市场的渗透,国内竞争向国际市场开拓,使经济力的强弱与一国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追求规模效益、防止过度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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