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8)

2016-06-08 01:03
导读:第二,我国宪法没有限定税收的委托立法权,导致税收、法规“失据”的现象。依据税收的宪政原则,议会在保存税收要素立法权的同时,可以将实施细则

  第二,我国宪法没有限定税收的委托立法权,导致税收、法规“失据”的现象。依据税收的宪政原则,议会在保存税收要素立法权的同时,可以将实施细则类的制定权授权给行政机关,但这种授权立法仅限于具体的和个别的税收事项,一般的、空缺的授权是无效的,依据此类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亦无效。然而,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立法权却极为广泛。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务院曾向全国人大提出请求授权其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议案,得到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授权。尽管这次授权立法尚不能符合严格意义上的税收宪政原则,但究竟是一个性的进步,但遗憾的是,从那以后,授权立法的进程竟然停止了,征税几乎成为政府的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10年后的1994税制重大改革,在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暂行规定中,未见有立法依据的规定。假如严格依照税收宪政原则,则可以以为此次税制改革过程中制定的各类税收暂行条例都是无法律依据的。即使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默许授权,也只能说这种授权是一种空缺授权,是不生效力的。
  第三,我国宪法没有对纳税人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权力过分干预税收过程的现象比较严重。对于什么是“纳税人”的,《宪法》未作明确解释,仅在“公民的基本义务”一节(第56条)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未规定其应享有的立法与监视两项基本权利;《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定义则不正确,纳税人被片面地理解为纳税义务人。在税收观念上,我们历来把国家视为税收法律关系中单一的权力主体,而将纳税人视为税收法律关系中单一的义务主体,政府征税的目的主要是取得财政收进和调节运行,至于如何规范政府的税收行为、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的作用则完全不能与前者相提并论。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往往被告知他们是为“支援国家建设”而缴税,不知道自己作为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过程中一般也只是夸大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宣扬则远远不够。既然纳税人的权利不到位,实践中行政权力便很“方便”地和频繁地干预税收过程。为了弥补宪法的缺陷,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种规定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为了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当然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它们只是在专门法而不是在宪法上得到了确认,由于立法级次低,其法律效力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对税收实践的指导力度也就大打折扣。既然连纳税人权利这样最基本的税收要素都定位不明确、不正确,政府在自己制定各种细则和规章时便经常忽略纳税人的因素,一些解释性的行政命令便越来越庞杂,成为税收法律的主要部分,扩大了税务部分不应有的量裁权,导致税收过程中的随意性增大,侵害纳税人利益、纳税人负担过重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了。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四,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必须依法征税,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的扭曲。根据税收宪政原则,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稽核征收,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由于没有在宪法中明确地体现这一精神,实际征收过程中行政命令大于税法的现象比较严重,征税行为不规范的情况随处可见。一些地方为了人为地增大中心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返还基数,或人为地往往达到增值税、消费税的增收目标以争取中心财政的定额返还,以行政命令的手段“任务式地征税”,或不按规定及时抵扣增值税应扣税款等手段,迫使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过量承担了一部分税法之外的纳税义务,有关部分却几乎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和经济补偿,造成征纳主体在法律眼前事实上的不同等。此外,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的情况也是屡禁不尽。
  假如在市场条件下不认真培育税收的宪政精神,不真正建立起宪政性质的税收制度,就将导致决策者个人偏好代替民众偏好的现象发生,终极将侵害纳税人的权利,这在国家是属于ABC的简单道理。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在不远的将来就税收再次修宪势在必行,而未来的修宪将以补充体现税收宪政精神的条款为特征,具体应集中在“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收立法权”、“税收委托立法权”、“税收要素”、“依法征税”等方面。
上一篇:累积投票制涉及的若干法律题目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