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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2)

2016-06-27 01:00
导读:[4] 。笔者以为,法律方法构成要素中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是属于不同经验层面的题目,前者属于间接经验的范畴,表现为关于法律方法的经验总结与表
[4]。笔者以为,法律方法构成要素中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是属于不同经验层面的题目,前者属于间接经验的范畴,表现为关于法律方法的经验总结与表达;而后者属于直接经验的范畴,表现为法律职业主体运用间接经验的实际操纵能力。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法律方法实在可以回结为两个层面:知识的层面和能力层面,即法律方法兼具有知识和技能的双重属性。
  什么是知识?“知识从表现形态来看,是一种符号性的体系结构;从起源来看,是人类长期探索世界与自我而逻辑地积累起来的经验表达;从本质上看,按波普尔的说法,是人类自我构造出来的却又独立于人类主体与自然客体的‘第三世界’;是人类对世界理解的对象化、形式化的意义凝固。它蕴涵着人类对世界进行理解的方式、路径与结果。”[5]法律方法作为基于司法裁判实践经验的理论表达,凝聚着人们对法律世界特别是司法裁判的方式、路径和结果的理解和聪明,是法律人自我构造出来又独立于法律人的客观知识体系。英国哲学家赖尔曾把知识区分为命题性知识、技能性知识、倾向性知识,也可称为“知什么”(know that)、“知如何”(know how)、“知道”(know to)。假如按照这一分类,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显然属于技能性知识的范畴。
  什么是技能?一般而言,技能是指在练习的基础上形成的按某种规则或操纵程序完成某种聪明任务或身体协调任务的能力。法律技能就是法律职业所要求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的总称。法律技能来源于知识,是对知识的实际应用。这是技能与知知趣联系的一方面,但另一方面知识与技能是不同的,不能将知识特别是技术性知识等同于技能。技术性知识往往表现为一套明确阐述的技术规则,它是可以言传的,是那种能在书本中发现或找到,并具有可检测性即通过纸笔测验可以检测。而技能往往不可能作为一套明确的规则阐述出来,它往往是不可言传的,仅能以实际操纵的方式加以表演或演示[6]。因此,记住技术性知识仅仅是法律技能形成的条件,而恰当、自如地将知识运用于实践才是能力。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外在于法律人而独立存在的法律方法知识,是人们所熟悉并能够通过传授来获得的;而作为内化于法律人主体之中的按照法律程序完成法律规则向个案判决的转换的任务的能力,是无法通过传授来获得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现 代 法 学 房文翠:我国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
  基于对法律方法这一基本定位,笔者以为,我们应当将法律方法区分为两个层次,即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学说,它属于知识范畴,具有客观化的属性;另一个是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些方法的能力,它属于经验的范畴,具有主观化的属性。二者的关系表现为法律方法知识是法律技能的基础或必要的知识储备;法律技能是法律方法知识的主体内化,是法律方法知识研究和学习的根本目的,因此,重视法律方法知识的研究,关注法律方法的知识体系构造的智识努力对于熟悉法律方法的客观属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努力也正是当下学界对法律方法研究的标识。而对于经验层面的技能,尤其是对于法学教育能否完成以及怎样完成法律技能练习的任务这一题目较少有人关注,即使意识到这个题目的重要性,也没有涉足过多的笔墨。那么,经过法学院的学历教育,完成的只是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还是应当同时承担起法律职业技能练习的任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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