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优等悬赏广告
2016-06-28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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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对于优等悬赏广告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学者们对其者也少,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却与日俱增,因此有研究之必要。通过对优等悬赏广告性质的,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条件、撤销、效力以及应征人对应征的撤回和撤销等作了较深进的探讨。
关键词:优等悬赏广告;悬赏人;应征人
引论
在我国,悬赏广告至少在秦代就已经出现了,《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年龄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而随着的进步,社会以悬赏广告方式来实现个人或政府之目的,已是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悬赏广告纠纷也是与日俱增。而《合同法》对悬赏广告的规定条文简陋,过于原则化,对优等悬赏广告更是只字未提。而“相关的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早已有之,日本、德国、等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英美法系也在普通法中确立相关原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