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法律文化变迁述评学毕业论文(5)
2016-08-29 01:46
导读:九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步熟悉到,对于公私法的划分题目,需要用新的理论重新研究,重新熟悉。从的观点说,任何一种理论观点,都是在实践
九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步熟悉到,对于公私法的划分题目,需要用新的理论重新研究,重新熟悉。从的观点说,任何一种理论观点,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人们的熟悉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由于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经济成分是多元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成并存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而否认公、私法划分的根据之一,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消灭和纯粹公有制的建立,既然清一色的纯粹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在其低级阶段上不可能存在,那么否认公、私法的划分的所谓经济基础,也只能是一种奢谈或主观想象。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要求,划分公法与私法,建设现代化的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并应将这种划分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加以熟悉和重视。一些学者以为“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条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条件。”他们着重从西方公私法划分的历史经验、对“传统否定论”的剖析与批驳及市场经济的本性要求等三个方面来论证公私法区分的必要性和对于建立法治国家的意义。当前,尽管也有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意义及其论证提出了一系列的诘问,但承认私法的存在并对私法建设日益重视是不争的事实。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今天的中国重谈这一主题仍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由于四十年来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而且也由于中国四千年来有文明记载的历史中始终以刑法为本,根本不存在什么私法精神。我们要发扬私法精神就是要补足历史所缺的这一页。”
4.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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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事一个典型的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的政策社会,法律服从于政策、依靠于政策是建国初期就确立的一项法制建设原则。《中共中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批示》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的政策及其人民解放军的其他纲领、政令作为依据。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也曾说过:“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指法律,作者注),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五十年代后期还以为: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到了***期间,政策文化的独裁独尊已经到了至高无上的地步,法治文化横遭摧残,偃旗息鼓。
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孕育的社会巨变再一次实证了中国政策文化的强大气力。然而,改革开放政策在推进中国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同时,客观上却推进了中国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进而在法理学上引发了政策与法律关系的深进讨论。在讨论中,主要围绕两个互相联系的题目展开。一是两者的关系题目,大致有三种观点:法律高于政策;政策高于法律;政策与法律不能分出高低主从。二是政策与法律发生矛盾时应该怎样处理,也有三种意见:应该执行法律,依法办事;应该执行政策,按政策办事;应该对具体情况进行,然后再决定按政策还是按法律办事。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进,越来越多的学者以为,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执行政策必须有利于实施法律,有利于树立法制观念;政策对法律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政策必须受法律的制约,而不能违反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建立市场经济和***政治的条件下,“必须从过往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办事。”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必须明确发展市场经济***政治建设,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制约和导向。“依法办事,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应是法治国家的主要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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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区别、政策文化与法律文化谁居主导的不同,实质上就是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区别,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是法律的工具性和价值性的区别。根本意义上讲,是集权独裁和***共和的区别。这是一个治国理念和治国实践的根本性题目。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在法律具体运作中,政治结构的不公道,政治权力的无穷扩大压抑着法律的正常发挥,权力与法律的争斗交错,法律与政策、法律与党的作用混淆都可能使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或政策的补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