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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行政立法的提出及意义学毕业论文(3)

2016-08-30 01:05
导读:立法原则缺失,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民通过听证会等渠道参与国家立法,体现了***治国的意义。但立法原则缺失导致立法过程不严谨。随意召

立法原则缺失,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民通过听证会等渠道参与国家立法,体现了***治国的意义。但立法原则缺失导致立法过程不严谨。随意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自己请代表听证、自己主持听证会、听证过程严格保密”等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公众参与的***性、公正性、公然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等原则,极大的挫伤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利于立法的科学决策和***决策,更不利于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听证制度固然较为严谨,但在中国究竟还是个新生事物,听证制度从建立、实施到现在也不过几年时间,在选择参加听证会职员、听证过程的公然性、决策的透明度上都存在题目。在武汉某类听证会上28名代表中有固定代表19人,其中政府有关治理部分的代表10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人、总工会、消协、街道办的同道4人。这种主要由相关立法部分指定的“形式听证”,代表的广泛性显然不够,不能全面反映不同利益群体尤其是与行政部分利益对立的群体的利益,违反了引进听证制度的初衷。四、完善我国行政立法中公民参与的对策
完善行政立法中***参与的思路是:改变观念、加强立法、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强化监视。为此,
1) 加强相关立法,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平台
有专家以为公众参与立法应排除以下情况“(1)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无涉的行政立法,如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办公等;(2)紧急事项,国家或某一地区因紧急情况而及时进行的行政立法,可根据行政应急性原则设立;(3)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认定由公众参与没有必要或违反公共利益的,在说明理由的条件下”。
但笔者以为,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亲身利益的法案,行政机关都应当提交全民讨论,并指定专门的机构受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其间自然应当包括行政机构内部法律,原因在于内部事务虽非行政诉讼对象,但其法律制度的设立必将涉及众多行政职员的亲身利益,应当答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条件下由以行政职员为利益关系人参与立法活动,避免行政立法的独裁性和损害行政职员的利益。这就更需要完备相关立法,明确哪些法律必须采取公众参与形式以及如何参与等。固然我们已经有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加快《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正式颁布实施迫在眉睫。2)完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各项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立法程序,增强***参与的可操纵性第一,规定提出参与者的程序、参与人的人选、征求意见的公告时间、回复意见的时间。各地在选取立法参与人时,力求尽可能广泛的代表各种利益的人参加立法活动,尽可能全面的反映各种不同的意见,保证所提意见的客观、公正、全面。但确定参与者的名单应避免由法案的起草机构或审议机关自己选择。参与人人选可采取向社会公告的形式邀请愿意参加立法的公众参与。由于参与立法的人同时具备不同利益的代表性,深进了解现实情况并客观做出判定的科学性和对立法技术的专业性只是一个理想,现实是有的地方即使是关系老百姓亲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即便是作了大量的宣传,普通群众踊跃报名的情况依然没有出现。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应当答应参与人尤其是与行政机构利益对立的人的代理人代为参加,并充分考虑其意见。另外征求意见的公告时间、反馈意见的时间是立法听证过程中的两项关键的技术性安排,应明确列进制度内容。必须安排足够长的、合适的时间征求公众意见和意见反馈,时间确定的科学与否关系到能否充分表达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第二,规定立法听证会为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模式,同时辅之以全民讨论、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立***证会等形式。当然也可以利用网络征求公众意见。在立法听证的过程之中,结合中国立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立法听证的经验,应尽快对立法听证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研究并形成科学的制度。如明确规范立法听证的法律依据,使之获得足够的法律支持。正确定位政府治理部分的角色,明确政府治理部分必须在充分听取公众公道化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工作;从法律条规上明确听证程序的公然原则,如实反映和听取公众公道意见。制度中还要对所提意见中采纳的部分予以公示,同时对不被采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听证参加人做出解释。加强对立法听证结果的追踪处理,充分发挥立法听证的现实效果。3)行政机关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引导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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