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行政立法的提出及意义学毕业论文(4)
2016-08-30 01:05
导读:行政机关应摈弃旧时代那种居高临下的“官老爷”思想.思想上尊重人民、爱护人民;行动上服务人民,为人民做实事、办好事,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
行政机关应摈弃旧时代那种居高临下的“官老爷”思想.思想上尊重人民、爱护人民;行动上服务人民,为人民做实事、办好事,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决策中“重大情况向人民报告,重大题目由人民决定”,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改变过往那种暗箱操纵、垄断立法的状况。社会题目能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就尽量不用立法手段,确是需要立法,必须首先公然立法意图,发出公告,举行听证会,请专家参与为公众答疑、提供咨询。4)进步公民参与意识,为公民参与奠定思想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的***化进程不断加快,公民的政治热情有所进步,***参与意识大大增强。孙志刚、聂海亮、刘进成、许志永等与这些事件相关的人的名字,很多人已经耳熟能详。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在维护自身权利中,表现出对中国法治的信心;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不仅维护那些已经在法律文本上写得很清楚的“权利”,更留意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参与、影响立法的形式,努力把正当的个人既得权益变成写在法律文本上的一种“权利”。而普通百姓不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且通过提出立法建议的形式参与、影响立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应通过“政府推进、社会影响、媒体引导”等多种途径和气力进步公民参与积极性,让行政立法真正成为体现人***志和利益的“阳光立法”,正如英国的一句格言所说的那样,“正义必须得到伸张,而且必须眼看着伸张”。5)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迫使行政机关依法立法
要保证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切实可行,除了以上几个要完善的方面外还需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公众参与立法不是摆设,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与否,关键还在于建立向违反法律规定的职员追究责任的机制。对应该听证而不听证,按照规定应该公然、公告的程序、内容没有按照规定公然、公告,就应该追究相关机构和职员的责任。当然,同时也应规定没按程序制定的行政法律无效。同样,假如法规规章违宪或违法,对公民权利造成巨大侵害或对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除予以撤销外还应追究审查批准立法主体(包括主要负责职员)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是使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落到实处的可靠保证。中国的***参与建设是一个
系统工程,而行政立法中的***参与是整个***参与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想让***参与真正深进人心、落到实处,必须从观念上、制度上、物质上予以支持和保障,必须通过政府、社会、公民三方面齐心协力,使***参与贯串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视的全过程。***参与在中国刚刚拉开帷幕,它必将在中国大地上大放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