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理论瓶颈的突破学毕业论文(3)
2016-09-06 01:26
导读:需要留意的是:有直接受害人的完全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虽有联系但不完全重合,直接受害人不愿起诉、放弃诉讼且为唯一受害人的,其他组
需要留意的是:有直接受害人的完全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虽有联系但不完全重合,直接受害人不愿起诉、放弃诉讼且为唯一受害人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诉讼(公共利益的缺损可通过其他非诉途径救济),强行起诉或审理都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于法无据。
(二)、涉及公益诉讼是指起诉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
北京61岁老人王立堂诉“躲秘排油茶”名人虚假广告系列案即属此类⑤。是否将它划进公益诉讼的范围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主观论,一种客观论。客观论以为诉讼的提起只要结果客观上增进公共利益,这样的诉讼就应当被看作是公益诉讼;主观论以为原告提起诉讼假如主观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起诉的,固然客观上也维护了公众利益,不能以为是公益诉讼⑥。笔者以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常相互交织,对诉讼的性质的判定完全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判定并不恰当,只要诉讼活动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视为公益诉讼。民诉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初稿第82条规定:“对于涉及公益的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可以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可能是“涉及公益诉讼”概念的唯一“法律”依据。涉及公益诉讼形式上除***参加外与一般私益诉讼相同,实践中由于诉讼具有公共利益性法院审理时应优先作为公益诉讼看待。
根据 “涉及公益”的认定主体不同,涉及公益诉讼可分为法院认定的涉及公益诉讼和***以为的涉及公益诉讼。
1、法院认定的涉及公益诉讼
法院以为受理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即作出公告,并通知***参加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认定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接通知后可出庭也可不出庭。
中国大学排名 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属自由裁量范畴,是法院作为矫正公权泛滥、维护社会知己机器固有的资本,不应过多限制。司法实践中要留意团体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分,前者人数虽无法确定但并非无穷,所体现的利益也不一定是公共利益。
2、***以为的涉及公益诉讼
***以为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可通知法院:自己将以公益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视职权的具体表现。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认定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申请未获肯定后可向***提出相关申请。此类公益诉讼***应当出庭,否则法院作为一般私益诉讼审理。
三、完全公益诉讼的原告当事人资格
除数目并不占优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传统观念以为,原告必须证实自己受到了伤害或对自己的权利受到威胁等等,这种来自于私法的“受害人规则””很不适适用来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由于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是为了维护所有人或为了不特定人的利益(或称之为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上述“涉及公益诉讼”正因具有这一特征而被纳进公益诉讼的范畴。然而,涉及公益诉讼以法院受理直接受害人的起诉为条件,原告当事人资格无需研究,以下仅从完全公益诉讼的角度加以分析。
(一)完全公益诉讼原则上以检察机关和公益团体为原告
按理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应成为公益诉讼主体,而我国现在最理想的公益诉讼主体是检察机关,公益团体也应逐渐被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1、检察机关应当肩负起公益诉讼的重任。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视机关和刑事案件的国家公诉人身份,由于有宪法、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毋庸置疑。为维护公益***是否有提起诉讼确当事人资格目前虽有争议,但还是存在法律依据和理论根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假如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被学术界公以为目前我国公益诉讼的唯一法律依据,又称“刑事公益诉讼”,以别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不难从这项支持起诉原则中看出,公共利益缺损时如无适当主体运用司法途径加以维护,检察机关就应肩负起公益诉讼的重任。从诉讼能力角度看,检察机关也较之于一般机关、团体更强大,足已面对法律专业化或取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