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学毕业论(2)
2016-09-07 01:00
导读:在分析什么是法时,我们要留意中关于本质和现象这一对范畴的辩证关系。也就是说要分清从本质上看法是什么(法的本质),以及从现象上看法是什么(
在分析什么是法时,我们要留意中关于本质和现象这一对范畴的辩证关系。也就是说要分清从本质上看法是什么(法的本质),以及从现象上看法是什么(法区别于其他一些现象的特征)。有的法学著作对这两个方面往往不加区分,西方国家的法学家还往往将法的现象上的特征来代替法的本质题目。从哲学上讲,事物的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要依靠抽象的思维才能熟悉的东西;事物的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可以通过人们的感官感知的东西。
1.法的本质
什么是法的本质呢?古今中外的有产阶级的或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一题目写过数不清的著作,有过数不清的争论,但从未得出一个的结论。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的唯物史观时才对法的本质作出了一个真正科学的解释。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首先可以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也就是说,三个私有制社会的法分别代表了奴隶主、封建主和资产阶级的意志。奴隶主、封建主的思想家也往往说,法代表了神、上帝的意,他们实际上是将奴隶主、封建主的意志披上了神圣的外衣,资产阶级思想家比他们进了一步,他们往往说,法代表了全社会的“公共意志”,实际上他们有意或无意地将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当作抽象的、超阶级的公共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中的代表人物来集中的,但法并不代表统治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而是代表这一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意志。
进一步的题目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又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什么气力推动这种意志的形成?根据唯物史观,统治阶级的意志回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讲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也就是指社会经济基础。所以,法律也就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或者说,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的性质和发展由经济基础决定,反过来,法又对经济基础有能动作用,为经济基础服务。任何一种法能否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不仅要看它能否很好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而且更要看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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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应留意: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基础决定的。这里指回根结底由它们决定,并不是说,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是惟一的决定因素。我们千万不要把唯物史观简单化了。事实上,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政治、思想、文化、历史、民族、宗教、习惯、地理环境等等,在法的发展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它们与法的关系是极为错综复杂的。假如将经济因素理解为惟一的因素,实际生活中的现象就无法理解了。美、英、法、德等西方国家的法律,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大体上是相同的),因此我们说它们的法都是资本主义法律,但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之间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存在了可以说千差万别的情况。假如把经济看作是惟一的决定因素,是无法解释这种情况的。
最后谈一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题目。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消灭。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时,首先应肯定:它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志的体现。这种法律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化建设。
2.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特征
以上讲的是从本质上看法是什么,这里打算从现象上来看法是什么。为此不妨分析一下法同其他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包括国家、政党、思想意识和其他社会规范等)来比,在现象上有什么特征,有什么可以作为法的标志的明显特点。以下讲四个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这一特征显然表明了法与思想意识和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政党的区别。
这里要说明,法是规范(或规则)只是说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但不仅仅是规范。一般地说,法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三者组成的。例如我国《刑法》总则中大部分条文都是有关刑法的基本概念,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这些规定都是法律原则。法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规范,这不仅由于法律规范在数目上超过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而且规定法律概念和原则,目的也是为了使人正确地理解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