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学毕业论(4)
2016-09-07 01:00
导读:(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这一特征进一步表明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区别。在所有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以国家强制力保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这一特征进一步表明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区别。在所有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实际上就是指对违法行为实行法律制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实施制裁的机关和这些方面来看,法律制裁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司法制裁,是指由法院判决的制裁,其中又可分为两种,第一是刑事制裁,即对犯罪行为实行的制裁,称为刑罚(从罚金到死刑等);第二是民事制裁,一般指广义的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如判处违约金、损害赔偿、罚款等)。现在法院中经济审判庭一般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它所判决的制裁在性质上大体上属于民事制裁。另一类是行政制裁,这一般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制裁,其中又可分为三种。第一是对国家机关工作职员违反行政法的行政处分,如警告、降职以至革职等。第二是对一般公民和组织违反行政治理法规(如工商行政治理、治理、食品卫生治理等)的制裁,通常称行政处罚,如警告、没收、罚款、拘留等。第三是对那些违反法纪但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改造的措施,即劳动教养。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和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我们***调整人的行为,这是从法的一个特征即行为规范这一角度出发来***的作用。我们也讲,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的作用。这两种***都讲到了法的作用,但却是从不同角度讲的。因而我们可以从这两种角度将法的作用分为两类: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但却并不是并列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以上面两种***为例,我们可以说,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我们在***的作用时,通常仅留意法的社会作用而忽视法的规范作用。这主要是由于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轻易引起人们的留意。但题目是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特征。一定社会的法、国家以及在这一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政党、思想道德等,都属于同一上层建筑,在阶级本质上可以说是一致的,都有为同一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但法的作用的特征在于它是通过自己的规范作用来实现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社会作用的。忽视法的规范作用就难以表明法和其他上层建筑在实现同一社会作用时有什么区别。以下先***的规范作用,再***的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从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这一点来看,我们可以把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以下几种。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指对每个人本人的行为。以上已讲过,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又讲过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大类。这两类规范都体现了法律对每个人自己行为的指引。但区别是授权性规范是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在这种规范中,法律容许人们自己来选择是否这样行为。义务性规范却是一种明确的指引,它告诉人们必须根据法律所指引的那样来行为。从立法目的来说,这两类规范中所包含的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要考虑到的重要因素。但不同的是:就有选择的指引(即授权性规范)来说,立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律所容许的行为;相反地,就明确的指引(即义务性规范)来说,立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其他人的行为。作为一种规范,法有判定、衡量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种重要的准则,通过法可以判定某个人的行为是正当还是违法(包括违反什么法、违反到什么程度等)。当然,仅仅根据法来判定人的行为往往是不够的。这是由于,一般地说,法只能作为判定人的行为是否正当的准则;同时,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行为的很多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法不往调整而由其他社会规范加以调整;再有,某种行为尽管并不违法,但并不一定即是正当。法律上不明确制止的行为,一般可以说是正当的行为,但法对某些行为虽不明确制止,但也并不意味着法就支持或保护这种行为。在以上这些情况下,法的评价作用就有局限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