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经济法责任研究综述学毕业论文(4)

2016-09-16 01:18
导读:(三)关于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回责原则 所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据以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能够满足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法定条


  (三)关于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回责原则

  所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据以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能够满足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法定条件。就一般法律责任构成而言,通常涉及五个方面:合格主体,主体主观上有过错,主体行为违法,给对方造成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对于一般的经济法责任来说,这五个构成方面也是适用的。但经济法责任又有其独特之处。对经济法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所具有的特殊性,学者们观点并无太大分歧,普遍以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主要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具有经济治理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也包括经济组织内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来说,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必要,相反,无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在经济法领域适用得尤为普遍。也正是经济法责任具备这个特点,在其回责原则上可以说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方式。经济法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也不以行为违法性为必要,对于正当行为造成损害也要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如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占用、征用或损害他人的财产时,应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经济法责任的构成很多情况下不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必要,行为人即使暂时还没有给特定人造成损害,基于其行为的违法性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这一特性,经济法责任也不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必要,因此在有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就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认定和回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认定和回结经济法责任时,对如何判定责任主体的主观因素所应遵循的准则。正如上文所述,经济法责任在主观构成要件上的特点决定了适用的回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对违反义务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回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则受到规定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或市场主体违法造成损害,且其行为符正当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条件时。前者以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后者则是即使行为人并无过错,也要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由于经济法在任务上的独特性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经济法责任的回结上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适用。

  三、经济法责任存在的独立性

  在以上关于经济法责任的有关分歧中,最为核心、最能体现诸位学者各自观点的一个题目,当属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题目。也即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否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是否能够因此与其他部分法的相应责任形式相区别,与之并列、独立存在。这个题目回根到底是与对经济法责任的概念、性质及特征的理解相一致的,也是进一步深化经济法责任所必然首先应解决的一个题目。由于理论界关于经济法责任的论述各有特色,难于同一,在是否存在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这个题目上,也同样见仁见智。主要观点可先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主张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独占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不过是现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综合。[16]另一类则以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与传统上的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有本质上的不同。后一种观点细分起来还分为以下几类:(1)以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不只是对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对这三种责任的综合化、系统化的提升,是以系统的思想来对待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各种,以为各种方法都是这个体系中的必要和有机的组成部分。[17](2)以为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即经济法责任既包括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同时违反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从而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也就是说,这种观点以为经济法责任是将本法固有责任和援引他法责任包含在内的综合性的责任形式。[18](3)以为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并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与之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责任形式的一种。[19]从趋势上来说,以为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之外的新型责任形式的观点在经济法理论界逐渐占据上风。在2002年10月份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也有学者就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题目进行了探讨,张守文的发言具有代表性,他以为,经济法有自己的法律责任及其形态,探讨经济法责任,应超越传统的部分法理论与责任理论,通过矛盾、关联性分析、典型分析等方法,往发现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特殊性与传统责任理论的关联以及经济法的一些特殊责任形态,从而形成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补,进而构成对整个法律责任理论的拓补。
上一篇:略论电子商务犯罪冲击下的我国刑法的题目与因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