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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执法思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2016-09-14 01:20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端正执法思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要:端正执法思想,保证执法公正,保障在全实现公平和正义
摘要:端正执法思想,保证执法公正,保障在全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本文对当前某些公安机关及少数***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良思想观念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进行了认真,从宪政思想的角度,提出了端正执法思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意识、权利至上意识、程序公正意识、为民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的观点。
关键词:执法思想 宪法 公民权利 公平正义

最近,周永康同道在福建调研时特别夸大,公安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工作,并作为指导工作的方向,推动工作的动力,检验工作的标准。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端正执法思想,创新执法理念,树立法治意识,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对正在深进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的公安机关提出了一个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课题。笔者拟就端正执法思想的有关作一赘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不良执法思想观念产生的原因及其表现
当前,某些公安机关及少数***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存在偏差,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表现出来,直接着公平和正义实现。主要有:
1、执法就是***的思想观念。由于对***与***缺乏辩证同一的熟悉,片面地误解公安机关的***职能,头脑里存在着执法就是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实行***的思维,以及长期以来有罪推定的观念作崇。受其支配,在执行过程中总是以另类的眼光看人,轻易地把当事人当作***对象,进而采取一些粗暴的野蛮的手段,实行所谓“***”。特别是滥用职权,甚至***,滥用留置手段,滥用枪支警械,超期羁押,对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职员滥用私刑,实行刑讯体罚,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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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法就是管人的思想观念。公安机关承担着的行政治理职能,一部分***思想观念上还带着浓厚的计划的色彩,长期形成的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独裁思想未能彻底消除,沉溺于治人者与治与人者的传统关系格式,心理上产生着一种治人者的强烈欲看。在实行对治安治理、户籍治理、治理、消防治理等执法治理过程中,总是习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特别是对生活在底层的弱势群体成员毫无感情,态度蛮横,甚至刁难、打骂,蔑视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在执法中为所欲为,不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期限及时受理、审批、办理或办案、送审、报批、结案。造成久拖不结,超期羁押。
3、执法就是执权的思想观念。一些***把执行的过程中简单地视为行使公权的过程。由于受到传统公私意识里公权对私权享有无可辩驳的支配权和国家权力即行政权的至上本位意识的影响,封建特权和权力至上作崇。无视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出了界线,国家权力不得也不应当超越于公民权利之上的立宪精神。权力至上,特权思想严重,他们执法只是为了体现他们的存在价值,为了显示他们拥有的特权,在当事人诘问或作出被视为有碍自己的面子的行为时,为了维护自己尊严,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恃权枉法,仗势欺人,耍特权,抖威风,不惜践踏法律,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4、执法是一种职业的思想观念。有的人把执法当作是自己的一种职业,是一种谋生手段。把法、权、钱联系在一起,把市场经济意识融进执法意识中往,以是否有利于本单位或本部分的经济效益作为出发点。在制定措施、出台政策上过分地考虑部分单位经济效益。在执法过程中,受利益驱动,追求经济效益,或滥用权力,以罚代法;或巧扬名目,乱罚款、乱收费;或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搞权钱交易,甚至借机巧取豪夺、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权力私有,权力商品化,搞“执法产业”,将执法当作发家致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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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法中的“利已”、“实用”的思想观念。由于受到本位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有些公安执法部分和***在执法中采取利已的、实用的态度。在执法过程中争权夺利、取利弃责。“为我所用”、“各取所需”地执法法律和抵制法律的执行;有的***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一知半解,在执法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将刑事与民事、刑事与治安案件混淆起来;有的执法规范化意识不强,凭自己工作经验和行为习惯办事,任意解释法条,滥用法律手段;有的则由于缺乏应有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在行政执法中心中无数,底气不足,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主观不尽职责,消极对待,能推则推或不敢坚持执法原则,将就当事人,以求相安无事;有的执法中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精神,维护领导权威多于维***制权威。唯领导批示、上级意志,就是不见唯法律意志;有的则利用现行法律体制的立法滞后、不规范、操纵不具体等不足和法律的空缺地带,滥用、甚至恶用执法权力。在办案初始,受人之托,在调查取证上作手脚,该审不审,应问不问,当取不取,故意留有一手,埋下伏笔。把案情搅乱,为日后疑犯翻供,留下口实,法庭定罪,设置障碍。欲纵故擒,暗渡陈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是根据公道和公正的原则,而是为所欲为,凭个人好恶进行收费、处罚,实现不正当的目的;在法定时限内,对实行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刑拘的条件已经消失了,当事人不求上门,不给好处,也非得等到了30天期满才开释,有的还是不情愿地又给当事人留个尾巴——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的一方面违反“法不禁止即自由”(即对于公民而言,法律未加限制、禁止的事公民都有权利往做)的公理性宪法原则,对公民在宪法成文款之外的权利予以干涉,甚至侵犯。另一方面无视“法无规定皆禁止”(即无法律根据,政府没有行使某项权力的权利)的原则约束,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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