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用企业制度改革的法律对策学毕业论文(3)
2016-10-25 01:28
导读:(5)建立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的灵魂。例如固然由国家计委主持的电信价格听证制度还不很完善,但这恐怕是信息产业法出台之前监视电信管
(5)建立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的灵魂。例如固然由国家计委主持的电信价格听证制度还不很完善,但这恐怕是信息产业法出台之前监视电信管制者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应该使公用的价格听证制度化,成为每一项价格政策出台之必经程序。同理,可考虑暂时由国家经贸委来组织公用企业准进许可、技术标正确定等重大管制制度的听证。听证会应该是公然的,应该答应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如电视直播,网上征集)和表达意见。
(6)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适时修正行政诉讼法,使任何行政机构在行使其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准行政立法和准行政司法行为)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行政违法行为(不作为、权力滥用、权力瑕疵、有失公正等)都有可能付诸司法审查治理和其他方面的措施。此外,政府以及有关的价格法,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视是制止不收取垄断高价的有效法律手段。自然垄断行业中有国防大学 营情况较常见,一些国家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维持良好的运营状态,还针对国有企业专门制定了一些有关企业组织制度、人事制度、经营治理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对自然垄断行业都产生了一定的。
(7)加强监视,包括部分监视和专门机构监视。如美国、德国多有专门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反托拉斯局来监视公用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它的规范有巨大的作用,我国可以效仿,并且对公用企业格式合同实施审查制度。
公用企业制度改革是企业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涉及诸多法律,尤其是行政性垄断这一敏感的题目,值得认真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