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学毕业论文
2016-10-22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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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而听证笔录及其在
【提要】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而听证笔录及其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又是听证制度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比较得出了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唯一依据的结论,并对我国有关听证笔录的规定进行了检讨。我国的听证制度应在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唯一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走向完善。【关 键 词】听证笔录/行政决定/依据【 正 文 】
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为现代各国广泛采用。随着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关于听证在我国事否可行的争论,已划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国务院有关职能部分以及有关省、市相继制定了各自领域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举行公听会的规定,更是将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1998年10月全国人***工委和行政立法组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引进了听证制度。这一切表明,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正在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应当承认,听证制度在我国诞生并得以迅速发展,我国行政法学者功不可没。但无论从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还是从现有的性规定,抑或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对听证的认知程度看,仍需行政法学者在这一上作出更加积极的努力,这种努力已不能仅停留在听证制度的产生、特征、功能等层面上(当然这些题目仍可继续探讨),而必须研究听证制度的深层次题目,特别是鉴戒国外先进经验,使我国的听证制度进一步走向完善。
本文试就听证制度的核心题目——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作一探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作一检讨。
一、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对听证过程所进行的书面记录。由于这一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各国行政程序法均对听证笔录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奥地利1991年修订的《普通行政程序法》第14条规定,关于审理之笔录应将审理过程及内容正确明白地记载,其内容应包括:(1)审理之地点、时间、标的, 如以前曾审理过,必要时应扼要记载前次案件之状况;(2)官署之名称、 主办及协办职员之姓名,在场之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以及所讯问之证人与鉴定人之姓名; (3 )主办职员之亲身签名。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和第557条涉及听证笔录的内容有:(1)任何口头的、 书面的或其他形式证据的记录;(2 )行政机关拟定的事实的裁定和法律结论的裁决,类似于案件调查职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决定理由;(3 )听证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8条规定,言词审理必须记录在案,记录中须载有:(1)审理的时间和地点;(2)审理主持人、到场的参与人、证人与鉴定人的姓名;(3 )审理标的及提出的申请;(4)证人及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5)勘验结论。记录须由审理主持人签名,有书记员的由书记员签名。书面文件被指明作为附件并以附件载进言词审理记录的,视其等同于言词审理记录。对此附件,在言词审理记录中必须提及。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4条规定,主持人应作成听证审理过程之笔录,该笔录应先叙明当事人及参加人对不利益处分原因之事实所陈述之要旨。固然该法未对听证笔录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该法的内容特别是该法第三章第二节关于听证的一般规定中可清楚地看出,听证笔录的内容包含了上述各国听证笔录所要求的内容。
我国地区起草行政程序法的工作早已进行。在其1990年的草案中,对听证笔录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1)案件之名称;(2)主持人之姓名、职称;(3)到场当事人、代理人及辅助人之姓名、住所;(4)听证之期日、场所;(5)听证之公然或不公然,如不公然者,其理由;(6)当事人所为之申明、陈述或发问之要旨;(7)证据调查之内容;(8)申明异议者,其事由及主持人之处理;(9)主持人以为重要之其他事项。此外,当事人于听证时提出的书状、书证、物证或主持人以为适当之物品,得为听证记录之附件。在1995年、1998年的草案以及1999年2月正式通过的《行政程序法》中, 固然对其他题目作了很多修订,但对听证笔录基本保存了原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