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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学毕业论文(3)

2016-10-22 01:02
导读:限于篇幅,本文对以上所列诸种观点不逐一详加评述,只是着重夸大,无论从听证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引进听证制度的目的,还是从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

限于篇幅,本文对以上所列诸种观点不逐一详加评述,只是着重夸大,无论从听证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引进听证制度的目的,还是从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加速我国行政程序法黄化进程的角度出发,都必须尽不含糊地夸大,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否则,被称为现代行政程序法核心制度的听证制度,从踏进我国国门时起,就有可能被名不副实地运用。
事实上,我们在大加赞颂听证制度终于走进我国现实法律规定并有不断扩大之趋势的时候,冷静审阅一下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许能说明我们的担心并非多余。在被誉为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先河的《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听证的规定是这样的:“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42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43条)这里,对听证笔录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未作具体的可操纵的规定,同时,对听证笔录在处罚决定中的作用也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不但在理论上促成了很多分歧的产生,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多误解。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很多部分规章和地方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继规定了本部分或本地区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但尽大多数实施办法对听证笔录的有关规定都是沿袭《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39条规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进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第40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国家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部分应根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听证情况,对原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并向海关行政首长提出复核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规定:“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第19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书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这些规定表面看来很重视听证程序及听证笔录,但至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何种作用,从条文中无法得知。又如《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26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这里听证笔录的效力从条文规定上看似乎得到了应有的尊重,但没有明确这里的依据是唯一依据还是主要依据?行政机关在听证之外又获得新的证据该怎么办?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中,也有个别规定夸大了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唯一依据作用,如劳动部关于《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第15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16条规定:“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劳动行政部分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 的依据。”由此可见,劳动部的这一规定在听证程序的规定上比《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更进了一步,也说明以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在我国并不是不可行的。遗憾的是这样的成文规定目前实在太少了。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亲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应当肯定的是,价格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听证的适应范围,表明听证在我国正朝着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但是,稍作分析便可发现,《价格法》不仅对听证的具体程序缺乏明确的、可操纵性的规定,而且对听证笔录的内容及其效力未有提及。据悉,有关部分正在制定价格法实施细则。可以预见,其结果只能是重蹈《行政处罚法》的覆辙。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某些地方举行价格听证会只是走过场而已。这样的规定,除了导致徒有虚名的听证形式外,能起到多大作用呢?再如1998年10月全国人***工委起草的《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在第四章行政许可程序中专设一节听证程序。其中有关听证笔录的第40条是这样规定的:“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会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案卷排他性原则在这里依然无从体现。全国人***工委在《关于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几个题目的说明》中指出:“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关系到行政体制改革,关系到进步行政效率和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关系到从制度上解决***的重大题目。”但是从现有规定看,舍弃了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机关“暗箱操纵”的情况又怎能完全避免呢?三、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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