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学毕业论文(4)
2016-10-22 01:02
导读: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这是听证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现代听证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一之所以在我国还有待于进一步熟悉,原因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这是听证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现代听证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一之所以在我国还有待于进一步熟悉,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向来缺乏程序观念,对行政程序更是淡漠,而基于公正基础之上的正当程序观念几乎无从谈起。正如对程序颇有的季卫东博士所揭示的:“与西方重视法律程序的理念相观照,的法律家在考察法制建设时,更侧重于夸大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正当性方面,而对在现代法治中理应占关键地位的法律程序则缺乏应有的关注和理解。”(注:季卫东:《论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1993年第1期。)然而, 衡量现代国家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是政府与公民对法律程序的共同遵守状况。我们既然选择了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严格地讲这是的必然),那么,对法律程序尤其是对行政法律程序再也不能忽视了。所幸的是,在世界范围行政程序立法第三次***来临之际,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乃至法典化,不仅成为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研究热门,而且已经提上了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注:我国已初步计划在2010年前搞出一部同一的行政程序法。参见张春生:《中国行政程序法的与展看》,“’98上海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论文。)。在这一背景下,我们鉴戒任何一项先进的行政程序制度都要留意把握其精华,而切忌形式化地推广某一制度。